合山法院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积极主动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合同关系的流转和承继,依法确认合同的内容,正确处理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效维持企业主体之间的交易秩序。
2020年5月26日,尖某公司与志某公司上林项目部签订合同一,双方约定志某公司承建的项目的商品混凝土由尖某公司供应,对混凝土品种、单价、结算方式、验收等内容作了约定。另,在合同一签订之前尖某公司已开始向该项目供应混凝土,并产生货款。2021年9月29日,尖某公司与万某公司上林分公司签订合同二,合同一自此终止履行。合同一与合同二除了混凝土单价、结算方式变动,预定砼量变动外,其他内容基本相同。后因万某公司上林分公司所需混凝土改由其他厂家供应。合同一期间,由尖某公司供应各类强度混凝土,其中确认了实际销售金额,实际收款金额以及剩余应收账款。合同二期间,尖某公司继续供应各类强度混凝土,其中确认了实际销售金额,实际收款金额;合同二期间多收的货款作为合同一项下债权的实现,尖某公司已收回所有货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万某公司,该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为志某公司,万某公司上林分公司为万某公司依法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工程的预算控制价》中,项目预算所需的各型号混凝土方量共计三万多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志某公司将合同一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万某公司上林分公司,万某公司上林分公司作为合同一的权利义务的继受人与尖某公司新签订合同二,故合同二签订后,合同一中已经实际产生的权利义务发生概括转移,合同一约定事项应为合同二所替代。万某公司上林分公司在合同二履行期间,将项目所需混凝土改由其他厂家供应土,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企业会为了完成项目,与多主体先后订立多份目的相同、内容相近的合同,因此需要法院依法认定交易合同的内容并以此维持交易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