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象州法院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坚持发挥司法裁判调节社会关系、减少纠纷的功能,依法理解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正确划分各方责任,承担合法合理的风险,缓解企业之间的争议,促进交易。
被告佰某公司系从事木材加工、人造板制造销售的企业。2023年10月,原告立某公司因建筑施工需要通过抖音搜索看到被告发布的建筑模板销售广告,便通过抖音联系到被告,后双方添加微信在微信上对购销模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数量、单价、总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立某公司向被告转账支付模板定金。付款后佰某公司通过微信将其提拟好的合同模板发给立某公司,立某公司看过合同后,多次对合同内容提出质疑,称合同约定的市场管理费、奖励补贴等内容与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不符,立某公司的本意是其支付全部货款,佰某公司向立某公司发送全部模板即可,佰某公司工作人员解释称本公司所有客户所签订的都是这样的合同模板,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优惠价格,就要按照佰某公司提供的合同来签订,并承诺立某公司付完尾款,佰某公司就会给立某公司发约定规格的建筑模板。佰某公司对外签订的买合同均采用以上模板合同进行签订,因同样的合同在象州县人民法院引发多起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佰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模板低价销售广告,立某公司受价格吸引与佰某公司磋商,双方就买卖模板的数量、单价等协商一致后,佰某公司提供包含代理内容的合同给立某公司签订,立某公司提出修改,佰某公司予以拒绝,并称想要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拿货,就必须按照佰某公司提供的合同进行签订。合同签订后双方对签订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包含代理内容的合同发生分歧时,结合全案证据看,案涉销售合同属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仅是存在买卖关系事实,并无实际代理关系事实。因此,立某公司诉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由佰某公司退还剩余模板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佰某公司退还立某公司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企业与企业之间毕竟是平等的商事主体,并且拥有超越普通人的商业领域知识和实践经验,为了更好履行合同的约定,促进交易的有序进行,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公平、平等的处理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就是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