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宾法院在审理的案件中,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效应,依法严守合同相对性,避免建工领域企业过多涉入诉累中,有效推进建工领域企业依法经营。
在案件中,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的《土地开垦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将土地开垦项目交由原告乙方施工,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内容及计价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乙方依约进场施工,并在施工完成后,双方对原告乙方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原告乙方完成的工程量价款、已支付的价款以及尚欠的价款。并且,案涉项目发包方为被告A公司,总承包为被告B公司,被告B将该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C公司,被告C将工程转包给被告陆某,原告据此诉请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分包合同虽无效,但被告陆某确认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未对质量提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参照合同约定取得相应工程价款,被告陆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支付责任。其他被告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亦无工程支付的约定,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无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连带责任为严厉的责任承担方式,须当事人有约定或法律规定方可适用,在建设工程中,法律仅规定出借资质的承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并未规定其他连带责任的情形。在合同类纠纷中,应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建设工程领域中,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欠付责任的情形,但实际审理过程中,大多数人对该条并不理解,依然沿用旧的思维模式,认为工程领域中任一环转分包人存在过错的均应承担连带责任,甚至不问对错,将所有转分包人全部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并全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涉诉企业造成很大困扰。工程领域大多为涉企案件,且涉及多个企业,本案通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强调工程领域应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并对是否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进行阐述,使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理解法律规定和法条宗旨,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亦推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效应,促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