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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认定债务加入 助企业追回资金促发展

  发布时间:2024-08-27 16:00:00 打印 字号: | |

忻城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中,原合同的签订公司却直接注销公司,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哲某公司继续履行之前合同的行为,认定为债务加入,因此判令哲某公司违约并支付相应的勘察费用。

2017年间,长某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共同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长某公司委托原告承担项目作业一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劳务工作的任务,工作范围为原告负责组织实施钻探、测量、土木试验、勘察成果的编制和出版等工作。之后,长某公司与原告进行结算,确认本次项目的工程款总额。长某公司与原告均在工程结算单上盖章,被告钟某作为长某公司的经办人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名。之后,原告的工作人员与钟某联系付款事宜,钟某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手机微信向对方发送一份以哲某公司名义作出的《付款计划》,主要内容为:关于原告与哲某公司签订的三份《合作协议》,以及勘察费用的支付计划。后原告仍未收到勘察费用后,遂于2022年11月24日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请。庭审后,被告哲某公司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广西)平台向法院提交一份《回复函》,承诺加强项目请款工作,早日支付原告中某公司的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中公司与长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长路元公司注销后,被告哲霖公司继续履行长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认可长公司与原告结算的勘察费用并作出付款计划,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承诺支付欠款,属于债务加入,法院予以准许。法院判决:一、被告哲某公司应向原告中某公司支付勘察费。

法院的判决,依法认定债务的加入不仅能增强债权实现的保障,为债权人提供更多的追偿途径,更能促进交易效率和资金流通,优化营商环境,更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来源: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梁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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