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桂13民特9号
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受理申请人来宾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一案,两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达成《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地造成生态破坏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请求本院对该赔偿协议效力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现对协议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一、乙方(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自行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费用16万元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勘测设计院。
二、乙方按照《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蒙山至象州段)一期工程金秀连接线工程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务必于2023年5-6月组织技术专家、林业和生态环境部门到现场初步检查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情况。
三、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甲(来宾市生态环境局)、乙双方共同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乙方拒不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甲方可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告依法通过本院公告栏、官方网站、“来宾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公告期间自2023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公告期间届满前,任何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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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韦正德法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