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桂13民特1号
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受理申请人来宾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广西来宾市天美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一案,两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达成《广西来宾市天美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请求本院对该赔偿协议效力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现对协议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一、乙方(广西来宾市天美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必于2022年11月29日前把监测费用0.55万元存入广西中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
二、乙方务必于2022年12月21日前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处置费用37.5552万元至来宾市兴宾生态环境局对公账户。
三、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甲(来宾市生态环境局)、乙双方共同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请司法确认。经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乙方拒不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甲方可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依法通过本院公告栏、官方网站、“来宾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公告期间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公告期间届满前,任何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72-6427796、0772-6427855
联系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翠屏路西190号
联系人:韦正德法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