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某丰抢劫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判处被告人吴某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15日凌晨5时许,吴某丰纠集、伙同吴某进、肖某明、谭某周持砂枪、斧头在南柳二级公路合山段仁义路口对从河北省来广西途经该处的货运汽车司乘人员实施抢劫,吴某丰开枪打死货运司机张某山。作案后,吴某丰等四人外逃,吴某进、肖某明、谭某周先后或主动投案或被抓捕归案,唯独吴某丰使用同胞兄弟身份藏匿了二十余年,期间还开了公司经商、结婚生子。
来宾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吴某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万余元。
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吴某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吴某进、肖某明、谭某周持砂枪等工具,当场使用暴力强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一审法院根据吴某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上述裁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吴某丰作案潜逃二十余载,终被制裁,法律伸张了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