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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二人获刑无期一人获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作者:子砚  发布时间:2020-12-31 10:00:20 打印 字号: | |

    12月29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何某、覃某春、岑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何某、覃某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岑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1日15时许,岑某驾车搭载女友兰某,安排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白色大众轿车搭载何某,从来宾市出发,驶往河池市宜州区,欲与杨某(另案处理)某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当天傍晚到达宜州后,何某到杨某家拿到100克甲基苯丙胺,藏到汽车前盖下于当晚带回来宾。岑某使用支付宝、微信共向杨某支付购毒款2.7万元。何某、岑某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先后卖给张某、华某;

被告人何某、覃某春商定共同出资到崇左市天等县与毒品上家潘某(另案处理)购买海洛因回来宾贩卖,并约定平分获利。2020年4月,两人先后将购回的3块约1020克海洛因贩卖给覃某(已起诉)、杨某等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覃某春、岑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规定,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何某、覃某春、岑某贩卖、运输毒品罪成立。     

被告人何某贩卖、运输海洛因约1020克、甲基苯丙胺约100克,被告人覃某春贩卖、运输海洛因约1020克,被告人岑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100克,均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何某、岑某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何某、覃某春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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