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厉害了!确权、继承纠纷一次性解决
作者:黄剑 子砚  发布时间:2020-12-31 08:59:48 打印 字号: | |

“感谢马法官,感谢来宾中院,感谢你们的敬业精神,为了当天签下调解协议,12月4日从下午三点到晚上八点,你们连续工作五个小时,让我们真正感受到了什么是真正的人民法官为人民……”“签了调解协议,压在我心中三年的这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

12月26日上午,一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当事人唐某某等3人怀着感激的心情来到来宾中院,连连感谢并执意要赠送锦旗,他们把一面写着  “为百姓排忧解难,做人民满意公仆”的锦旗赠给来宾中院,一面写着“真情调解化纠纷,暖心办案为人民”的锦旗赠给来宾中院立案庭,以此方式表达他们对来宾中院立案庭速裁组承办法官马翠柳及其办案团队的真诚感谢,来宾中院法官公正、敬业、为民的司法精神的高度赞扬!

遗产继承起纷争

罗某及唐某是一对年近90岁的老夫妻,儿子罗甲(化名)已婚,尚未生育子女,在广东从事医生职业。2017年,罗甲因病去世。唐某与侄子、罗甲妻子一同到广东将遗产领了回来。遗产领了回来,可麻烦的问题却也来了。老夫妻与罗甲妻子对遗产的分配意见不一致,导致那领回来的遗产三年多却没有能分配好。

原来,土地使用权落在了罗甲名下的一栋房屋,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罗某夫妻二人认为,这栋房屋是夫妻二人所建,只是落在了儿子罗甲的名下,且建房时间在罗甲与罗甲妻子婚前,应该是家庭共有财产。罗甲妻子则认为,房子土地使用权证既在丈夫名下,理应为丈夫的财产,现丈夫过世,应将房产按法律规定分配给自己以及公婆。双方对此有争议,以致遗产分割之事只能搁置。

2020年年初,罗甲妻子以自己对争议房应享有共有权和使用权为由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使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家庭共有财产,在尚未分家析产前,无法查明罗甲是否享有涉案房屋份额以及享有份额多少,罗甲遗产范围尚不确定,继承尚未开始,遂驳回罗甲妻子的诉讼请求。

罗甲妻子不服,上诉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真情调解,一次解纷

案子到了二审法院,分给了办理家事案件经验丰富的马翠柳法官的办案团队。办案团队经详细查阅案卷、组织庭询,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大家一致认为,涉案房屋未经不动产管理部门确权,罗甲妻子即起诉请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缺乏确权的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亦无不当,但未能解决问题,案结事未了。本案虽说只是一个确权纠纷,而实际上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双方当事人的有关遗产继承问题。罗某夫妻表示,二人年岁已高,希望能尽快解决好房子的事情以及儿子遗产的问题,好为二人定下遗嘱作准备,而罗甲妻子想要得到丈夫的遗产还要通过另案解决,这些都不利于一次性解决矛盾纠纷,还会造成当事人的诉累。

办案团队仔细研究后,决定应当尽力释法明理,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既可解决了房屋纠纷,又可解决罗甲的遗产分配问题。经多回调解,最终,双方表示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把争议的房产以及罗甲的其他遗产在此次诉讼中依法一并分割。

考虑到罗某夫妻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罗甲妻子又在广东打工,主办法官通过电话进行主持调解。经过十余通电话及传双方到庭质证询问,马翠柳办案团队在充分听取双方诉求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实际,马翠柳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充分释法析理,从法理到情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拉近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循序渐进引导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罗甲妻子愿意放弃该房屋的继承份额,罗某夫妻对此及罗甲相关遗产作出相应补偿,罗甲妻子同意协助罗某夫妻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调解成功后,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已履行义务,双方的物权确认及遗产继承纠纷一次性圆满解决,真正达到案结事了。

今年以来,来宾中院借力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两个一站式”建设工作为抓手,以开展“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活动为契机,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高效、公正化解矛盾纠纷。截至12月30日,来宾中院民商事案件结案2411件,调撤结案363件,调撤率为15.06%;其中,民事速裁案件结案952件,调撤案件224件,调撤率为23.53%,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69件,民事案件调撤率同比上升16.45%

 





 

 
责任编辑:陈佩灵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

联系方式: 电话:0772-6427888 传真:0772-6427889 立案大厅:0772-6427833 地址:来宾市兴宾区翠屏路190号 邮编:546100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772-12368、5322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