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9日下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共玉林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玉林市原副市长禤甲军受贿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禤甲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禤甲军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9年,被告人禤甲军利用担任兴业县委常委、县长,陆川县委书记,玉林市委常委、博白县委书记,玉林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工程款拨付以及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弟禤兵(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财物共计917.6629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禤甲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还退出赃款280万元和积极缴纳罚金,禤兵也退出了赃款21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禤甲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17.662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禤甲军与禤兵在共同犯罪中,禤甲军是受贿犯罪的授意人,且为他人谋取利益系利用其职权实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禤甲军归案后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禤甲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禤甲军家属代其退出赃款并缴纳罚金,禤甲军也愿意将收受的涉案房产、车位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禤甲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集体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