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宾中院对一起抢劫罪上诉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因抢劫两部手机,获刑三年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星与黄某、覃某(均另案处理)共谋抢劫后携带刀具驾驶电动车到来宾市兴宾区中南路附近寻找抢劫目标。当日5时许,黄某星、黄某、覃某看到被害人梁某、毛某在来宾市兴宾区某宾馆对面路边使用手机,便决定抢劫二人。黄某星持刀等候,覃某持刀与黄某上前控制两被害人,并将两被害人挟持到某门面前,后黄某星、黄某持刀威胁,覃某用拖鞋殴打两被害人,分别抢走梁某和毛某各一部手机。经认定,被劫两部手机价值1787元。案发后,黄某星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梁某、毛某经济损失各1500元,并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星伙同他人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星与同伙事前预谋抢劫,后借来交通工具电动车搭乘同伙寻找作案目标,持刀参与抢劫,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亦可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处黄某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说法:抢劫了两部加起来不到1800元的手机,就被判了三年二个月,听起来是不是很不值得?其实不然。在我国法律中,抢劫是和杀人、放火并列的重罪,一旦认定为抢劫罪,刑罚起步就是三年以上,严重者最高可判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