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下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象州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吴妮芳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吴妮芳在担任象州县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医疗器械设备采购、医用耗材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医疗器械设备和医用耗材供应商陈某、刘某(均另案处理)送予的财物共计258.5万元。其收受的款项除小部分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外,其余大部分用于租地种果、借给他人或留放其父亲家中。
法院认为,上诉人吴妮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线索并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视其有悔罪表现,也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吴妮芳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未认定吴妮芳有立功情节不当,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来宾中院遂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吴妮芳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8.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
二、撤销“被告人吴妮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的判决,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妮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