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兴宾区发改局原局长韦志一犯受贿罪一案进行终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韦志一利用担任来宾市兴宾区发改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决定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支付工程款、解决征地拆迁纠纷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送予的好处费共计227万元。其收受贺某的10万元和黄某的10万元,在案发时已分别全部退还给二人,故不应再追缴韦志一退出赃款,应追缴贺某、黄某退出赃款。
法院认为,上诉人韦志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好处费227万元,属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韦志一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追缴赃款赃物处置不当,来宾中院依法予以纠正。
法院判决:被告人韦志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追缴上诉人韦志一受贿所得20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贺某、黄某分别用于行贿韦志一的赃款10万元、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