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养生非法收购“大壁虎”泡酒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份,上诉人陆某在柳州市屏山小区菜市场,以每只3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10只大壁虎(蛤蚧)干品,带回来宾市兴宾区国税小区家中。2019年2月17日,陆某将10只大壁虎干品放在自家阳台晾晒后用于泡酒,并把大壁虎照片上传至其微信健身群,后被群众举报。次日,公安民警到陆某家中将陆某抓获,并提取到疑似大壁虎死体10只、手机1部。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的10只疑似大壁虎动物死体均为壁虎科大壁虎产品,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法院认为:违法!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上诉人陆某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陆某购买10只大壁虎,是经加工晒干的产品,应认定为制品,其收购10只大壁虎制品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且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表示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其有正当的事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依法判决:
上诉人陆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以案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野生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法官提醒:
1.只要是被列为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即便不是捕猎活体,只收购、出售死体或干体,即使只是一只,都算触犯刑法。
2.无论是以营利为目的,还是自用,实施购买行为均将被认定为收购。
3.无论是在市场上还是网络上,都不应该购买野生保护动物。
4.收购、运输、出售野生保护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野生保护动物,三种行为的后果是一样的,都会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