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杨某勇利用担任广铁公司机动能源部部长职务之便,为贝恩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非标准件价格调整、优先支付货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1次收受陈某现金83.5万元。2018年4月1日,杨某勇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收受陈某83.5万元。2018年4月初,杨某勇将赃款83.5万元全部退到监察机关。
法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杨某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勇主动退出全部犯罪所得,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综合杨某勇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处杨某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