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上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来宾农投等4家公司及相关人员骗取贷款、单行行贿、受贿一案。
一审象州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来宾市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鹿寨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万霖科技有限公司为改变贷款用途,假借买卖名义行借款之实,互相串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金额达9300万元,且最终因用款企业未能及时偿还所用款项,导致农投公司被迫调用国有资金偿还贷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四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韦启龙、蔡付新、陈恩明、蒙增辉、吴春锋、覃湘分别作为上述公司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或参与商量决定,或进行具体操作对接,其行为也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韦启龙、蔡付新、陈恩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韦启龙收受63.7万元,属数额巨大,蔡付新、陈恩明分被收受12万元、6万元,属数额较大,该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恒晨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蔡付新、陈恩明行贿共计10万元,且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其行为构成了单位行贿罪。吴春锋作为恒晨公司实际控制人,亦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一审法院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判决来宾农投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二百万元,广西恒晨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单位行贿罪,合并执行,执行罚金一百九十万元;广西万琳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一百八十万元。被告人韦启龙、蔡付新、陈恩明犯骗取贷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六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3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十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控辩各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单位及6名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