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7日,来宾中院对来宾市水务集团原董事、副总经理闫俊杰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
来宾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闫俊杰利用担任来宾市建投公司副总经理、工投公司副总经理以及水务集团董事、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笔263万元,构成受贿罪。
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闫俊杰在担任工投公司副总经理和水务集团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杨某、林某、孙某、黄某等人挂靠其他公司承接的业务均与闫俊杰所任职公司的营业范围有交集,且其任职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对项目工程具有监管职责,既是业主单位的高管,又是挂靠单位的投资人,其行为有利益冲突,谋取非法利益189.5万元(闫俊杰个人分得66万元),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俊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闫俊杰身为国有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189.5万元(闫俊杰个人分得6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告人闫俊杰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闫俊杰因受贿犯罪被监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事实,其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闫俊杰配合监察机关,将自己的公积金领出,并缴交到监察机关,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二审审理期间,闫俊杰家属代其退缴赃款70万元。
根据被告人闫俊杰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