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上午,武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覃某、韦某被指控构成非法采矿罪。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矿产资源损失,并治理、恢复被破坏的地质环境和森林植被,或连带赔偿修复费用。
2012年,苏某才租用禄新镇某地开办采石场。2015年,受采石场委托,曾某成负责管理石场的日常事务。为方便管理,曾某与被告人韦某签订合同,让韦某负责清理石场乱石及开采方解石时所产生的伴生、共生白云石矿,所得利益按约定给予相应的提成费。签约后,韦某邀请被告人覃某合伙投资经营。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份,韦某、覃某在未取得白云石开采许可手续以及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越界开采白云石。经鉴定,非法开采的白云石矿为93919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568447.3元;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1462公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投资估算为15.92万元。
武宣县检察院同时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韦某、覃某连带赔偿矿产资源损失费1568447.3元;判令被告韦某、覃某治理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和恢复森林植被,或连带赔偿矿山地质环境及森林植被修复费用15.92万元。
韦某、覃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表示愿意赔偿相应的损失。目前,该案刑事和民事部分均已审理完毕,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