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9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对来宾市水务集团原董事、副总经理闫俊杰犯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案进行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闫俊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闫俊杰利用其担任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来宾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副总经理、来宾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3万元。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闫俊杰在担任工投公司副总经理和水务集团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伙同杨某荣、林某君、孙某宇等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经营的工程,谋取非法利益189.5万元(闫俊杰个人分得6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俊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闫俊杰身为国有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189.5万元(闫俊杰个人分得6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告人闫俊杰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闫俊杰因受贿犯罪被监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事实,其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闫俊杰配合监察机关,将自己的公积金领出,并缴交到监察机关,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法院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