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宣判被告人岑周安故意伤害一案,对被告人岑周安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经审理查明,家住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的被告人岑周安与被害人苏某为好友关系,俩人酒后时常“扳手劲”、“扳跤”论输赢,岑周安身形较瘦小,输多赢少,免不了受嘲笑。2018年8月4日,俩人受邀参加友人安排的饭局,席间其乐融融,双方均喝了不少酒。饭后,岑周安不胜酒力,与被害人苏某一同到主人安排的房间休息。苏某酒后兴奋,遂邀岑周安“扳手劲”、“扳跤”,比力气大小。在苏某的反复撩拨下,岑周安大怒,非常爆燥地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小刀捅了苏某两刀,其中一刀将苏某右颈部静脉刺破,造成苏某大出血不治身亡。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岑周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岑周安有自首情节,系激情犯罪,且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