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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禁毒月 兴宾区法院集中宣判2起涉毒案件
作者:杨帆 覃莲春  发布时间:2019-06-20 11:56:31 打印 字号: | |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提高群众拒毒、防毒意识, 620日上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四名被告人涉及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罪名,分别获刑九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二千元不等。

当日宣判的案件中,其中一名被告人黄某友于20181128日向被告人覃某闯出售一袋冰毒,并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收取了覃某闯的毒资3000元。公安机关获取线索后,随即对覃某闯的租住房进行检查,当场从覃某闯的房间内桌子里面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2袋(净重20.64克)。同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来宾市兴宾区沙来路附近将黄某友抓获,并从黄某友身上的红色真龙香烟烟盒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包(净重9.24克)。经鉴定,从覃某闯租住房内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2袋和从黄某友身上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包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覃某闯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22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57日刑满释放。

兴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覃某闯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且数量20.64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覃某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兴宾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覃某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当天宣判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江某春、廖某棠同样因贩卖毒品,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悉,在全民禁毒月期间,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通过开展禁毒知识进校园、毒品案件集中宣判、公布典型案例以及公众开放日等系列禁毒宣传活动,不断加强防范和打击涉毒违法犯罪的能力和水平,旨在通过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广泛宣传禁毒知识、传播禁毒理念等方式,多角度、多方式加深群众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震慑和打击毒品犯罪分子,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吴晓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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