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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生执行丨发放执行款 民工好过年
作者:方良帅  发布时间:2019-01-29 11:00:17 打印 字号: | |

128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二楼会议室内人头攒动,该院举行春节前农民工工资集中发放活动,为来当地29名农民工集中发放工资款67685元,领到拖欠1年的工钱,覃某喜笑颜开:“这笔钱终于追回来了,过年都安心啊!”。

工程层层转包  拖欠民工工钱

原来,2017831日,江西某建筑工程公司将其承建位于金秀县桐木镇的商品房一期楼砌体、内外墙抹灰工程分包给梁某,而后,梁某、冯某、陶某之间又达成口头转包协议。陶某组织联系覃某等人对该商品房一期工程进行墙体(砌体)施工,陶某与覃某等人口头约定按180/日计算劳动报酬。

2017年下半年,我们受冯某、陶某的邀请到桐木镇务工,主要是做砌墙工作,按日计工价180元每天。冯某、陶某按工程进度结算了部分工钱给我们,到了2018年春季后,冯某、陶某不再通知我们到工地做工了,还欠着我们部分工钱。”覃某说道。

被告互相推责  民工集体起诉

2018327日,覃某等人为追讨劳动工钱向来宾市金秀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2018412日,桐木镇政府劳动保障所组织金秀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农民工代表、建筑工程公司、梁某、冯某及陶某协调支付拖欠报酬事宜,但用工方却相互推责,拒不支付拖欠的工钱。覃某等人追索劳动工钱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工钱并承担诉讼费。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梁某、冯某、陶某均无建筑施工资质,而四被告之间的这种承包、分包、转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发布的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基于此,建筑工程公司、冯某、梁某、陶某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原告工资的连带责任。2018921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覃某等人胜诉。

败诉拒不履行  民工申请执行

判决生效后,覃某等人却迟迟未见四被告支付拖欠的工钱,20181214日,覃某等人纷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事关民生,又是年关将至,为了使农民工兄弟过一个安心年,金秀法院执行局干警不辞辛苦,终于从被执行人手中执行得款6万余元,赶在春节前将血汗钱送到了农民工手上。

“涉民生案件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我院通过对涉民生案件开展集中执行行动,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执行款优先发放的“三优先”制度,确保农民工在春节前拿到血汗钱。”该院执行局局长周扬如是说。

来源: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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