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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前“首富”贩卖、制造毒品一审被判死刑
作者:潘演  发布时间:2018-12-27 11:16:35 打印 字号: | |

1224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由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洪波主办的被告人兰永固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覃英犯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该案被告人兰永固在来宾市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有来宾首富之称,该案从立案到开庭审理均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来宾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6月,被告人兰永固开始在其承包经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六卜村文二屯六冷林场尝试研制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本人或通过儿子兰某(另案处理)利用在互联网和实体店等购买方式,多次购买制毒原料、配剂和工具用于制毒。20178月,兰永固成功制造出甲基苯丙胺。在制造毒品过程中,兰永固本人或通过兰某租用了蒙山县县城及新圩镇的仓库用于存放制毒原料、配剂和甲基苯丙胺。自20178月,兰永固与覃英就甲基苯丙胺行情多次联系。双方达成买卖甲基苯丙胺意向后,约定于2018118日在蒙山县进行毒品交易。2018118日,覃英携带70 000元毒资驾车至蒙山县新圩镇欲向兰永固购买400克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20181190时许,兰永固从制毒窝点驾驶车牌为桂A04XXX的小汽车携带其制造的甲基苯丙胺前往蒙山县新圩镇与覃英进行毒品交易,行至六冷林场兰某的自建房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其驾驶的小汽车上查获3包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共计3.01677千克,4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共计65.18千克。与此同时,公安民警在蒙山县新圩镇将正在等候与兰永固进行毒品交易的覃英抓获,并从覃英驾驶的车牌为桂GQ2XXX的小汽车上查获毒资70 000元。随后,公安民警在兰永固的制毒窝点查获甲基苯丙胺可疑物12.29149千克及制毒原料、配剂、工具一批;从其租用的两处仓库查获甲基苯丙胺可疑物108.40951千克。经鉴定,被查获的上述188.89777千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21.8%-74.5%

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永固制造、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覃英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其行为亦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永固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覃英犯贩卖毒品罪成立。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兰永固、覃英已经着手实施贩卖毒品,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贩卖毒品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因兰永固制造甲基苯丙胺共计188.89777千克,远超法律规定的甲基苯丙胺毒品数量大的起点标准,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当严惩不贷,不能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覃英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决定对其不适用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兰永固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覃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 000元。

       宣判当日,被告人兰永固及覃英均口头表示将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廖英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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