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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拍房屋成交后不交房 法院强制清场
作者:杨帆、覃玉香  发布时间:2018-11-28 11:03:25 打印 字号: | |

“出发!去执行现场。”1114日上午08:30,随着兴宾区法院执行局局长的一声令下,该院28名执行干警在闭删院长的指挥下,前往广西来宾市桂中大道西40号华夏铭都综合楼天下来宾酒楼开展强制清场执行行动。

201326日,原告某银行来宾分行与被告来宾某建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标的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该建筑公司及其他三被告提供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覃某、黄某为本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某建筑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至兴宾区法院。因被告黄某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及被告某建筑公司归还部分借款,原告向兴宾区法院申请撤诉。2016530日,因被告未按照还款计划偿还借款,原告某银行来宾分行再次向兴宾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689日,兴宾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的判决,判决生效后,来宾某建筑公司、覃某、黄某等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20171016日,该公司向兴宾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兴宾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但来宾某建筑公司、覃某、黄某等依旧没有履行,兴宾区法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来宾某建筑公司及其他三被告作为抵押担保的房屋清偿债务。20182月,涉案房屋被司法拍卖,而此时该房屋正由承租人冯某作为经营用地占有使用。执行法院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尽快迁出房屋并依法公告限期迁出,但其以各种理由拒不迁出承租的酒楼。

20181113日,承办法官再次找到冯某,告知其再不搬离物品迁出此拍卖房屋,法院将采取强制清场措施。冯某以东西太多为由拖延腾房,经多次催促搬离无果,兴宾区法院决定强制清场,遂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此次强制清场执行行动,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兴宾区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协同执行,精心策划、行动得当、有序的开展。同时,执行法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现场监督、见证执行全过程。执行现场引来不少群众围观,经过执行法官现场释法析理,执行行动获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纷纷表示支持法院的依法执行工作,使得整个执行过程有序进行,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提醒: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时,在同一标的物上就同时存在抵押权与租赁权。抵押权注重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租赁权注重的是抵押物的使用价值,故两者可以并存于同一抵押物之上。抵押权成立在先,因而具有优先的效力,此后成立的租赁权不得损害抵押权。当租赁权影响到抵押优先债权的实现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扣押剔除租赁权。

因此,承租人在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注意审查被租赁房屋的权属情况,即该房屋是否已取得房产证、是否被查封、是否存在抵押债权,以免自己的权利不能实现。

来源:兴宾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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