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一女子鄢某香非法占用他人身份证在近一年的时间里辗转柳州、来宾、贵港等多地的手机、电动车卖场以分期购买贷款消费的形式参与实施诈骗17起,骗取财物6万余元,同时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多张信用卡以备实施诈骗。10月19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鄢某香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莫某(另案起诉)在社会上以100元钱一张的价格收购他人盗、抢或拾到的身份证,然后将非法获取的身份证中年龄相近似性别相同的郑某、覃某等十多人的身份证交给鄢某香,授意鄢某香实施诈骗。
据莫某在公安机关交代,鄢某香系莫某的女友,莫某获得他人身份证后,就叫鄢某香持他人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及电话卡,之后莫某与陈某(另案处理)联系,陈某再联系好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员。鄢某香去到联系好的业务员那里,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分期贷。陈某表示,因为并不是实际贷款,所以办理时的首付是不用出的。审核通过后,小额贷款公司就把贷款汇入卖场。之后办理的业务员扣下五六期的钱,把贷款剩下的钱汇给其,其扣下300元的中介费后再将剩余的钱汇给莫某。
自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中旬期间,鄢某香将上述郑某等人的身份证拿到柳州、来宾、贵港市区等地多个手机、电动车卖场分别进行分期购物贷款消费,以此形式对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诈骗,先后参与诈骗小额贷款公司共计17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2932.83元。此外,为方便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分期贷款,需要使用与冒用身份证姓名一致的银行卡,为此,鄢某香于2016年11月15日、2016年11月30日、2017年1月17日,分别冒用覃某花、覃某芳、覃某看等三人身份证先后3次到中国建设银行来宾分行办理三张信用卡,为实施诈骗做准备。
法院认为,被告人鄢某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2932.83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鄢某香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鄢某香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