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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中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谢聪乐 廖英  发布时间:2018-08-21 08:39: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一致意见,上诉方某保险公司赔偿了受害方的损失。

2017624,被告吴某全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搭乘贾某团)沿S-323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于当日517分许行驶至S-323线234KM 700M处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撞击南侧路边防护栏后弹回南侧道路上,与相对方向由原告陈某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贾某团、吴某全、陈某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武宣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吴某全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成无责任。陈某成受伤后,在武宣县人民医院治疗14天后,转入柳州市工人医院继续治疗,住院14天,共支出医疗费109576.71(包括伤残程度鉴定费),原告陈某成住院期间,被告吴某全支付了医疗费53299.59元。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陈某成损伤颅脑及腹部分别构成为十级、十级伤残。被告吴某全驾驶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事发后,原告陈某成将吴某全及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武宣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44051.15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陈某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3997.48元;被告吴某全赔偿被告陈某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2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受害人各项损失没有依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是错误的;受害人私自进行伤残鉴定得到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公正性。上诉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宾中院于20187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多次进行调解,向某保险公司释明受害人赔偿项目、依据的标准的法律规定。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至此,法院妥善化解了该案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有效的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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