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7日上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韦某?犯拒不执行判决一案,随着法槌落下,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韦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这是该院2018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宣判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据了解,2014年5月8日,该院对潘某斌诉被告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韦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潘某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因被告韦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7月28日,潘某斌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立案执行后,该院执行局干警敦促韦某?履行义务,并查封其名下小轿车一辆,但韦某?以各种理由隐匿行踪逃避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多次责令案外人金某良将韦某?放置在其住处的查封车辆交至该院处理,但金某良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该院于2014年12月9日依法对金某良强制司法拘留15日。韦某?得知该院执行人员将要扣押车辆后,随即到金某良住处将小轿车强行开走,拒绝交出查封车辆,致使判决无法进一步执行。执行人员遂依法将韦某?逃避执行,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韦某?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6日向兴宾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韦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韦某?辩解称:“转移查封车辆是我法律意识淡薄,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兴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未经同意,擅自转移该院查封的财产,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妨碍司法秩序,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审判长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韦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韦某?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随后,兴宾区法院在办公楼大厅召开“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受邀参加。发布会上,该案的主办人向媒体记者通报了该例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的有关审理情况。此次发布会的召开,有利于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兴宾区法院为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对拒不履行判决罪进行宣判,这是我院今年第一起拒不履行判决罪。为了提高执行效力,加强执行震慑力,进一步加大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执行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以案说法,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预防和减少拒执和抗执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会后,审判员罗杰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