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陆真茂、韦振捆、陈承勇、陆介夫4人走私、运输毒品犯罪团伙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陆真茂被依法判处死刑,韦振捆、陈承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陆介夫被判处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陆真茂、韦振捆和陆介夫共谋到缅甸购买毒品。2016年1月12日,韦振捆在来宾市取31万元现金后与陆真茂、陆介夫前往云南省,并于次日从云南省孟连县勐阿镇偷渡至缅甸邦康市,经陈承勇联系与缅甸邦康的一名“排长”(另案处理)达成毒品海洛因及麻古买卖交易,将毒品藏匿于挖掘机内由拖车运送回来宾市,陈承勇与陆介夫乘坐五菱汽车沿路跟车押送。2016年1月26日凌晨,两车行至来宾市凤凰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从拖车上的挖掘机内查获总净重5614.3克的毒品海洛因16块和总净重1222. 1克麻古 60袋。经鉴定,扣押的16块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6年7月1日、8月31日,韦振捆、陆真茂先后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真茂等4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走私、运输,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陆真茂、韦振捆、陈承勇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走私、运输海洛因5614.3克、甲基苯丙胺1222.1克,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毒品数量大的标准,情节特别严重,当严惩不贷。
鉴于三人所走私、运输的毒品系同宗毒品,陆真茂负责联系上家,又是累犯,罪责较韦振捆更重;结合陈承勇的认罪态度,故对韦振捆、陈承勇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陆介夫负责跟紧运毒的陈承勇,根据陆真茂的安排让陈承勇指挥运输车行驶路线,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