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问题的调研
——以武宣县未成年案件为视角
课题负责人:黄启锋 党组成员 副院长
课题负责单位:武宣县人民法院
课题组成员:黄启锋 覃登高 黄莉秋 罗彩萍
执笔人:罗彩萍
时间:2016年11月15日
目 录
1.前言…………………………………………………………4
2.本文调研对象的概述………………………………………4
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现状……………………………………5
(1)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现状……………………………5
(2)武宣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现状…………………………7
4.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点…………………………………9
(1)矫正对象的特殊性………………………………………9
(2)参与主体广泛……………………………………………9
(3)矫正措施多样……………………………………………10
(4)减轻监狱压力,降低行刑成本…………………………10
5.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11
(1)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11
(2)机构设置不合理…………………………………………11
(3)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过少……………………12
(4)尚未配备专业的矫正队伍………………………………12
(5)缺乏有效的监管…………………………………………12
6.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存在的原因………………………13
7.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完善…………………………………14
(1)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14
(2)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门机构………………………15
(3)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项目………………………19
(4)构建专业化社区矫正队伍………………………………21
7.结语…………………………………………………………22
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问题的调研
——以武宣县未成年案件为视角
内容摘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指出:要进一步做好犯罪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保护未成年人依法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可见国家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重视和关注,但是,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起步较晚,在上海、北京等地试点之后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实行,全国各地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才开始接受社区矫正,且在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武宣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基本现状为调研视角,通过资料查阅、实地走访等调研方法分析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呈现的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科学化、法制化、制度化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完善
——以武宣县未成年案件为视角
前言
社区矫正的产生和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当时主要在欧美国家盛行。经过漫长的发展与完善,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社区矫正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和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如何把未成年人教育好、发展好、完善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也在人们逐渐关注中日趋发展,但是,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各方面建设还比较滞后,比如:没有专门的法律支撑、没有完善的矫正体系、没有健全的制度措施等,要把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不仅要对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现状进行客观的认识,还要在立法上完善、机构上构建、项目上健全、队伍上优化、监管上联合,更好地推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运行,使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上台阶、出成效。
一、本文调研对象的概述
本文调研的主要对象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问题,关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问题世界各地有着不同的界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都对未成年人进行了阐述,因此,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
“社区矫正”一词主要来源于西方国家,目前世界各国对其尚未有统一的概念, 美国学者克利尔等人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对犯罪人的非监禁刑计划。澳大利亚的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是在社区对犯罪人进行的矫正和控制活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由此,社区矫正活动应该是兼具司法、教育、心理和社会工作等内容,具有高度的复合性,但其本质上是国家公权力执行刑罚的一种手段,归根结底还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现状
自2003年我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在探索中不断前行。截至2015年2月底,覆盖全国所有省、地、县、乡四级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全面开展。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47个地、2879个县、40686个乡镇。同时,截至2015年5月底,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42.9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169.6万余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近74万人。另外,截止2015年5月底,全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有20693人,占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的2.8%。
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逐年递减,与2008年相比,2013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下降了57.5%,许多的涉罪未成年人因为得到社区矫正及时有效的教育帮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近年来上海市未成年人犯罪呈持续下降趋势,从1984年至2013年,近30年间,共判处未成年罪犯33602人,其中2007年的2682人使人数达到顶峰,2013年降至1045人,重新犯罪数也从2010年的历史最高值130人降到了2013年43人。
(二)武宣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现状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实行以来,武宣县判处缓刑的人数共计513人,其中,2011年50人,2012年75人,2013年74人,2014年104人,2015年124人,2016年1-10月68人。
武宣县适用缓刑基本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中,未成年人仅占15人,仅占缓刑人数的2.92%。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案件适用缓刑比较少。
武宣县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比较少,具体的情况如下:2011年、2012年各5人,2013年1人,2014年、2015年各2人,2016年1-10月0人。
2011年,实施社区矫正至今,武宣县所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中大部分在案件生效后按时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按照中心的要求接受社区矫正,其中,有2人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社区矫正的2人,2011年至今,经武宣县司法局建议,经我院审理,对2人的缓刑予以撤销。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点
参考国内外对成年人社区矫正特点的研究,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现象,以及武宣县社区矫正的基本现状,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矫正对象的特殊性。所谓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其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各方面的特殊性,都说明了他们罪错的根源在于思想、智力等方面的不成熟,极易受到影响,一旦对他们进行悉心指导和有效帮扶就会使他们重塑自我、改过自新。因此,处于这个时期的未成年人,改造空间较大,容易接受教育引导,采取置于社区进行心理、行为等矫正措施,教育和纠错较为容易,矫正效果明显,同时对他们今后的成长发展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参与主体广泛。2005年《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指出,社区矫正要紧紧围绕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同时还需调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广泛参,确保各试点的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向前推进。从该《通知》中我们不难看出,社区矫正的参与主体不仅涉及从政府到公检法的国家力量,还要求吸收更多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广大志愿者等等共同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同时,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征,还需要更多的相关教育专家、学者的力量投入其中。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和学者,可以有效“对症下药”,在心理上辅导,生活中教育。此外,家庭和学校在实践中也发挥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参与主体的作用,帮助他们认真悔改、回归社会。
(三)矫正措施多样。未成年人原本就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再加上他们本身固有的年少轻狂、抗拒心理和逆反心态,如果对他们实行单纯的惩罚性刑罚,同其他犯同样罪行的成年人一起关押在监狱中,给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则会加剧他们的逆反心理,仇视社会,甚者报复社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不利于改造目的的实现。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通过义务劳动、接受教育、学习技能、社会服务等多种措施,在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下接受矫正,更有利于他们身心健康发展,有效的避免“交叉感染”;又可以通过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提高未成年人各方面的能力及社会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他们更好的回归社会,尽快实现再社会化。
(四)减轻监狱压力,降低行刑成本。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我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对目前监狱数据做了重要的指出:“我国共有监狱681所,在职狱警30万名,在押罪犯164万人”。根据相关学者的估计,我国的监狱超押率在30%左右,目前监狱的状况可以用“人满为患”来形容。同时,《监狱法》第七十五条指出,监狱应在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环境方面加大投入,改善监狱环境;第七十六条还指出,入狱时未成年而后在监狱中成年的,其成年后剩余刑期不到两年的,可以继续留在狱中至剩余刑期执行完毕。假如再对未成年人适用监禁刑,只会给监狱“添堵”,使未成年犯的行刑资源受到占用,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行刑成本。因此,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用较为人道的方式帮助他们教育改造,对于节约行刑资源、合理配置监狱资源、减低行刑成本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问题
结合武宣县未成年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参考全国各地的社区矫正现状,尽管我国在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成熟模式,但是在日趋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同样看到它们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
虽然我们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我国仍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我们知道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更好的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方面面,然而我国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均散见于各层次的法律、规定等,缺乏系统性。仅靠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简单规定,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原则、范围、方式做了相应的规定,是难以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的。因为这些规定都比较笼统,缺乏针对性、全面性。如没有具体规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执行标准;没有对未成年人罪犯与成年罪犯分开矫正做明确的区分;没有细化教育矫正、参加劳动等方面的内容等。
(二)机构设置不合理
实践表明,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是由司法所负责,但是期间的设置是比较含糊的,成年与未成年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和设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也极大了影响了矫正工作的进程。
(三)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过少
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人数较少,占社区矫正对象的比例较低,普遍参照成年犯矫正的内容、方法,忽略了未成年犯的个体特征,矫正内容没有明显差异,没有达到“对症下药”的实际效果。缺少具有针对性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项目,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矫正效果,还会阻碍未成年人的发展成长。
(四)尚未配备专业的矫正队伍
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尚未建立专业的矫正队伍。主要表现在:第一,缺少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第二,缺乏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训练,缺少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培训,特别是心理学知识方面,缺乏有效的心理疏导,是不利于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教育的。
(五)缺乏有效的监管
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监督只有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法律监督。鉴于未成年人有着思想、心理等方面的不稳定性,自控能力差,极易受到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将他们置于社区进行矫正,更需要来自社会、社区、家庭、学校等的监督和管理力量。然而,在整合资源、形成严密的多层次的监管网络上还较为薄弱,单凭检察机关的力量是有限的。
五、未成年社区矫正问题存在的原因
要解决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对其原因进行分析,找出主要原因,抓住主要矛盾,扬长避短,发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最佳功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主要的原因:
一是法律制度滞后,立法不重视,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无法可依,陷入“空挡”状态。现有的法律难以维系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发展,“新”法律又是千呼万唤始未出,这让矫正工作处在困难境地。由于没有法律的支撑,在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机构建设、矫正项目、人员配备等缺乏法律的规范性和严肃性,阻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进程。
二是社会参与不足,使得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队伍力量薄弱,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也相对缺乏。社会参与包括来自社会各种力量的广泛投入,家庭、学校、社区、志愿者、私营单位以及各界人士等等,它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社会动力。
要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首先必备的是健全的法律,这是来自国家层面的支撑,一定程度上是宏观指导。另外,群众的力量也是不可忽略的,群众的力量即社会力量,它可以弥补宏观政策上的不足,在社区矫正的工作中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力量是微观支持
六、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完善
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方法多种、形式多样,但我们必须结合实际,根据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易操作、切实可行的措施,在法律制定、队伍建设、矫正项目等方面下功夫,探索一条知识专业化、管理规范化、服务贴心化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区矫正发展的新路子。
首先要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而且在制定《社区矫正法》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上,我们不能生搬硬套,需要结合实际。二是在《社区矫正法》中单独设立专门的章节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内容、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加以规定,明确矫正的具体内容,明确矫正机构的建立和职责,明确矫正的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条件等。
其次是完善相关配套法律。一是完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明确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相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方式。汇聚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形成健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二是完善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程序。一方面,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使其与少年法庭相互协调配合。三是适当扩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范围。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形: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呈现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其判处的刑罚也会随着他们犯罪情形而有所变化。因此,有必要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范围扩大。如,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不予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其屡教不改,利用自己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再次肆意危害社会的,对这部分的未成年人建议将其归入到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里,使他们在社区矫正中成长、进步。
(二)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门机构
有一句话说得好:“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它强调的是管理者(机构)在作用。那么,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管理机构指的又是谁呢?目前主要是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其他部门协助的管理体系。但是从社区矫正工作的长远发展看,这样的设置是不太理想的。只有专门的矫正机构负责专项的矫正工作,才能更好的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的思路应当是:在司法局中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其中设立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室处,而后在这两个机构中再分设缓刑、假释等其它三种类型的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为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这样才能更好的把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分开进行,真正做到区别化对待。省市县区依照以上做法设置。
(三)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项目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是比较少的,甚者与成年犯的社区矫正项目化为一谈,而增加社区矫正项目又是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重点。如何借鉴经验,设立有针对性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是我们必须思考的。
1.完善传统的矫正项目
首先完善管制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管制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增加了管制的禁止令。主要是对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所接触的对象、参加的活动及进入的场所进行限制。除了以上内容的增加,还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增加一些义务性内容,使未成年犯在禁止令中更加严于律己。比如,可以根据未成年犯的违法犯罪情况,适当的将对被害人的赔礼道歉作为一项义务性的要求,或者引入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这一内容作为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
其次完善缓刑制度。我国在缓刑制度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就有相关规定。但,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会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第一是暂缓宣判缓刑。主要针对那些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法院出于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方面的考虑可以对他们暂缓宣判缓刑。第二是暂缓起诉制度。对于罪行极其轻微但又不符合无罪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考虑判处其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对其实行特殊的暂缓起诉制度。第三是特殊的暂缓执行制度。在比照成年犯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适当放宽条件与标准,真正做到与成年犯严格区分。倘若非不得已必须适用监禁刑的才可以适用。
最后完善假释制度。应当放宽未成年人假释的条件。具体来说,一是被判决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已经执行原刑期三分之一时,若其符合假释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假释考验期也较为灵活,通常可以为原判刑期的三分之一左右,但具体的还要依据未成年犯的矫正效果来决定。二是被判决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已经执行原刑期的一半的,若其符合假释其他条件的,应该假释。这种特别的从宽政策,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激发他们认真改造的积极性。
2.增设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目前,可借鉴的矫正项目种类繁多,但我们应该立足实际,增设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项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究:
一是心理指导。它是未成年犯罪人改造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未成年人心理、智力等尚未成熟,极易受到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及他人语言刺激。因此,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治,对其进行良性的引导。心理指导项目工作要求具备心理学专业知识,充分了解和掌握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有亲和力、高尚的道德品质的工作人员,与未成年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沟通交流,把未成年人当朋友、当亲人,了解他们的心理动态和不良行为,及时发现心理问题,并开展针对性的心理咨询及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另外,有学者提出若心理咨询未能解决他们心理问题的情况下,可建议调换心理咨询师或者采用药物治疗的方法。
二是加强限制自由的措施。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规定了一些限制自由的措施,但对于易受外界影响,对外界事物产生好奇心理的未成年人而言,这些限制自由的措施是远远不够的。笔者认为要加强限制自由的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制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自由,约束他们的行为,使他们免受社会不良行为和习惯的感染,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
三是拓展公益活动的渠道。目前,社区矫正的内容主要包括参加劳动、帮扶教育等,参加劳动是最普遍的一种矫正形式,其中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甚多。公益活动的形式多种多样,它不仅仅包括公益劳动,还有其他的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又使他们思想、内心得到净化,身体得到锻炼的公益活动。由于未成年思想、心理正在发育阶段,极易塑造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鼓励他们多参加其他公益活动,对他们利他主义思想的形成、贡献社会的观念大有益处。比如,法制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动物保护知识宣传、爱国卫生、文明城市宣传等;再如,参加帮扶救济活动,到基层农村去、到贫困山区去,帮助失学儿童、帮助孤寡老人等等,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快乐自己。在这些活动中能使未成年人感受到责任感和自豪感,对他人的责任,对社会、家庭的责任,并因为社会、家庭、他人做出的贡献而深感自豪,给自己加油助力。同时,对未成年人自私、冲动情绪的减化及努力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是十分有效的。
(四)构建专业化社区矫正队伍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的矫正,除了要具备一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能力、知识、学历外,还要具备符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点的素质,并形成一支学历高、素质好、能力强的矫正队伍。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时,不仅要承担矫正帮扶的工作任务,还要扮演朋友、老师、亲人的角色。使未成年人在帮扶中接受教育、感受温暖。
1.加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在职业化方面,一是建立健全统一的矫正官队伍,改变执法人员参差不齐、混乱不一的现象。加强矫正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完善矫正官队伍的各项制度。在选拔、任用、考核、晋级、辞退等制度上严格把关,确保选人用人制度化、统一化、合理化。
2.加强社工的职业化建设。社工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基层人员,完善和明确社工的法律地位,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工作人员服务质量的提高。另外,明确社工的任职资格让社工的工作得到尊重、受到爱戴。同时还要提高社工的福利待遇和工资标准。
3.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我国在司法资源相对短缺的情况下,更应该充分利用社会志愿者这一资源,充实社区矫正队伍,减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压力。首先,组成人员方面。包括教师、大学生、专家、学者、爱心人士等等,覆盖人员广,涉及知识丰富,这样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汲取各方面的知识,接受各方面的教导。其次,具备素质方面。社会志愿者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感。一方面可以有效的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知识的短缺助力,另一方面能更好的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开展更多形式的帮教活动。用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来提醒自己,帮助未成年人就是帮助国家的未来!再次,管理机制方面,严格志愿者的管理机制,在准入、考核、任用、培训和管理、激励上不断完善,形成一支规范化、专业化、素质化的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队伍。另外,可以考虑组建志愿者协会。在基层司法所的指导下开展各类志愿服务工作,为更多的有意向、讲奉献且热爱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搭建平台,聚更多的力量,更好地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
4.引入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矫正
(1)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一是共青团、工会、妇女联合会、学生会等促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发展的社会团体。要充分利用这些团体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资源,有效投入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二是科协、文联、残联、侨联等社会团体。汇聚它们的力量开展更多的科学、教育、文艺活动,让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根植于未成年人的内心,从而引导、帮助他们尽早回归社会。三是把更多符合条件的私营单位引入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利用单位组织的工作性质,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实践基地、劳动机会、以及后勤保障、心理疏导等服务,帮教与经营两不误,实现经济效益和法律效果的双赢。
(2)矫正对象的亲属。矫正对象的亲属也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重要力量。一方面,亲属可以随时监督未成年人的行为,对其进行日常监督、引导教育、沟通交流,并督促他们认真接受教育矫正,用亲情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助未成年人一臂之力。另一方面,亲属应当与社区矫正机构相互配合,共同监督未成年人,督促他们按时汇报思想、参加劳动,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学校。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不可缺少的重要场所,也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一方面采取多种政策,鼓励更多学校加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政府可以为学校申请专项资金和适当的补贴,用于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可以给予学校提供更多的社会实践场所;可以引入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学校提高教学质量、改善教学环境上,形成政府主导、学校参与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政教结合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学校必须做到:尊重和保护未成年服刑人员的隐私,不公开其身份;不歧视、不冷漠,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关爱;法制教育与教学相结合;具备心理学、法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指导老师,“一对一”帮教,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接班人、是建设者,在筑梦、圆梦过程中必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不断的自我总结,改进自我,完善自我,在查找原因的基础上,探索出一套符合实际的未成年人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和工作方法,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保证矫正效果,从而使未成年人顺利复归社会,尽早融入社会大家庭,在大家庭中感受爱、感受温暖、感受关怀,有效的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努力打造一个天蓝、水清、人和的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陈俊生、郭华:《国(境)外社区矫正立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
丁寰翔、余建明、陈立峰等:《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
顾军:《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法律出版社,2010年。
黄喜珊:《青少年问题行为的预防及矫治》,广东教育出版社,2010年。
金毅璐、李彬彬、卢任远:《大学生参与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研究》,《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2年第1期。
刘强、姜爱东、朱久伟:《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公安出版社,2009年。
史景轩、张青主编:《外国矫正制度》,法律出版社,2012 年。
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2013社区矫正研究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13年。
吴宗宪:《未成年犯矫正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
张建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公安出版社,2008年。
二、论文类
陈维旭、刘向阳:《美国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项目》,《长沙铁道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陈曦:《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探究》,《长春教育学院报》2013年第2期。
陈钟林:《香港青少年犯罪的矫治和预防》,《中围青年研究》2000年第6期。
董明伟:《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重要途径》,《矫正制度研究》2003年第5期。
何静珍:《简论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改革与开放》2015年第11期。
洪伟:《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关问题的研究》,《现代交际》2014年第10期。
季立春:《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金鑫:《英国刑事司法政策改革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金?D:《天津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问题与对策》,《政法论坛》2014年第9期。
林安民:《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的缺陷》,《当代青年研究》2014年第5期。
刘明硕:《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进程中的几个问题》,《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1期。
刘强、何显兵:《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定位及其队伍建设》,《河北法学》2005年第9期。
聂阳阳:《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3期。
桑爱英:《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比较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1期。
王顺安等:《试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体系之构建》,《矫正制度研究》2005年第1期。
王晓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第3期。
吴慰、鲁明威:《浅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之构建》,《法制博览》2015年第18期。
席小华:《国外社区预防和矫正少年犯罪的实践与启迪》,《中国青年研究》2004年第11期。
相婷、李美佳:《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几点建议》,《中外企业家》2011年第20期。
张静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初探》,《探索与争鸣》2010年第8期。
张吴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研究——以浙江省瑞安市为例》,华东理工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赵颖、雷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构建》,《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
赵勇:《英国青少年司法体系的改革及启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院报》2003年第5期。
三、电子文献
周斌:《不少未成年犯经过矫正考入高校》,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0603/11/1993767_383215570.shtml
董飞、方志淮:《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成因及对策》,http://www.legaldaily.com.cn/locality/content/2012-12/07/content_4035734.htm
高远:《上海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六年下降》,http://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14-11/21/content_5853172.htm
李菲:《未成年人犯罪总量从2008年开始出现下降趋势》,http://news.sohu.com/20110714/n313444082.shtml
吴爱英:《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http://www.moj.gov.cn/sqjzbgs/content/2014-08/25/content_5731406_4.htm
杨月:《司法部姜爱东:社区矫正社工经费达3.43亿》,http://news.youth.cn/gn/201503/t20150327_6549664.htm
周斌:《2013 年我国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去年前10月社区服刑人员净增9.4万》,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4-01/06/content_5176023.htm?node=20729
周斌:《我国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取得新成就》,http://news.youth.cn/jsxw/201507/t20150710_6846672.htm
【1】 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93页。
【2】 吴宗宪、郑霞泽:《澳大利亚社区矫正概况》,《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年第9期。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4】 中国普法网:《一图读懂社区矫正工作》,http://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15/07/13/content_ 6167477.htm?node=72655
【5】周斌:《我国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取得新成就》,http://news.youth.cn/jsxw/201507/t20150710_6846672.htm
【6】 杨月:《司法部姜爱东:社区矫正社工经费达3.43亿》,http://news.youth.cn/gn/201503/t20150327_6549664.htm
【7】李菲:《未成年人犯罪总量从2008年开始出现下降趋势》,http://news.sohu.com/20110714/n313444082.shtml
【8】高远:《上海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六年下降》,http://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14-11/21/ content_ 5853172.htm
【9】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社区矫正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人民调解》2005年第3期。
【10】 “交叉感染”是指在监禁期间各犯罪行为人之间进行犯罪行为、犯罪手段、犯罪心理等方面的交流,相互影响,在刑满释放后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11】 章恩友、刘恒志:《开展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中国监狱学刊》2005年第1期。
【12】李正新:《我国社区矫正的性质反思:从刑罚到刑事政策》,《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13】 高铭?、陈冉:《<结合刑法修正案>(八)谈我国社区矫正的本土化发展》,《中国司法》2012年第1 期。
【14】李蓉:《社区矫正程序实证研究》,湘潭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