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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电击久治不愈自杀 家属获赔精神抚慰金
作者:韦玉娟 蓝东桃   发布时间:2015-12-18 16:18:10 打印 字号: | |

遭电击久治不愈自杀 家属获赔精神抚慰金

                            作者:韦玉娟 蓝东桃  

 

因不愿意拖累家人,加之久治不愈,七旬老人选择自杀,家属请求精神抚慰金获支持。近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维持一审法院兴宾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由上诉人武宣县供电公司支付被侵权人家属莫秀珍等人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12616下午4时许,七旬老人覃某荣(系被上诉人已故的亲人)在家休息,突然遭到电线脱落击伤(该事故即是岜森村“6·16”触电事件,当时还造成另一村民覃某比受伤),覃某荣受伤后立即被送到武宣县人民医院治疗,2012717日,住院32天后,覃某荣不同意植皮手术治疗,经武宣县人民医院劝解无效,在伤情未好的情况下坚持出院在家用土方治疗90天,但是还是没有治愈。2013825日,覃某荣因病痛不愿托苦家人而跳河溺水死亡。老人家属起诉武宣供电公司,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8280.37元,其中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覃某荣在武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出院时,其没有完成医院按照治疗计划所需的植皮手术,虽系其个人原因自行出院,但并不排除其需要继续治疗的事实,故本院根据覃某荣的病情及当地医药费用水平,酌情支持其在家治疗护理费用2000元。覃某荣溺水死亡,死亡原因系各种疾病,但其因电击伤而未痊愈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同时也考虑其作为一个72岁的老人所承受的身体痛苦,故本院根据当地的收入水平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5000元。

关于上诉人武宣县供电公司是否为赔偿主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武宣县供电公司从事电力输、配、售,通过提供高压电能获得收益,管领支配高压电能,是高压电能的经营者,无法定免责事由,覃某荣因电击致伤的各项损失应由供电公司赔偿。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家属提出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有部分是适当的,考虑到被侵权人家属的心理伤害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故对家属要求武宣县供电公司支付1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一半。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巍文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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