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告儿子 索回土地证
作者:黄必成 韦玉娟 闭振鹏
自从丈夫去世后,丈夫名下的那本土地使用证一直由邱女士保管。可是有一天,她意外地发现,大儿子竟然偷偷地把土地证变更到自己名下。为了保证全家人居住的房子不归大儿子独有,邱女士把大儿子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县政府给其大儿子颁发的新证。近日,来宾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支持了邱女士的诉讼请求。
土地证莫名被过户
邱女士的丈夫生前是象州县一家企业的职工,两人育有5个儿子。丈夫生前有一套单位分的公房,并取得了这套房子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一家人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2005年,丈夫去世后,这本土地使用证一直由邱女士保管。
直到两年前,邱女士突然发现:一家人居住的这套房子的土地使用证,竟然转到了大儿子陈某的名下。
原来,早在2009年6月,陈某在媒体上刊登声明,声明父亲的土地使用证遗失。2010年4月,他向国土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把父亲名下的土地使用证变更到自己名下。当年5月,象州县政府根据国土部门上报的材料,为陈某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颁发了新证。
母亲告儿获支持
眼看全家居住的房子要被大儿子独占,邱女士再也坐不住了,她向象州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县政府和第三人陈某,请求法院撤销县政府的颁证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在为本案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过户登记过程中,在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和继承人均未到场,亦未授权委托他人代办各种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国土部门未作出涉案地籍调查的情况下,进行了过户变更登记,损害了原告邱某的合法权益。县政府对申请人陈某提供的申请变更材料未尽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不当,在办理土地登记中程序违法,故判决撤销县政府为陈某办理的那本土地使用证。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到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某称,父亲当年从单位分得的这套房子,也是需要交钱的。当年,母亲没有工作,父亲的收入仅够维持家庭开支,购房的钱都是他来支付。因此,他才是争议房产的事实所有权人。父亲去世后,经与母亲及四个弟弟协商,他们都同意将土地使用证变更到他的名下,除了两个弟弟外,母亲和另外两个弟弟都在《房产协议书》上签了字。
邱女士则告诉法官,丈夫去世后,土地使用证一直由她保管,从来没有遗失过。大儿子陈某为了独占房子,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捏造假的《房产协议书》等欺骗国土部门,以致县政府把土地证过户到陈某名下。
来宾市中院二审认为,本案属于房地产继承变更登记。在上诉人陈某未如实提交变更登记材料的情况下,已存在规避《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房地产转移或者变更时,应当依法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和第三十三条“土地转移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行为。被上诉人象州县政府没有依法履行审慎的法定义务,便给上诉人陈某进行变更登记,并颁发了证书,这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此驳回第三人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