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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没收证据的历史性房屋的管理使用权是否归实际使用人所有
作者:田宁芳  发布时间:2015-10-14 08:23:11 打印 字号: | |

无没收证据的历史性房屋的管理使用权是否归实际使用人所有

——来宾市兴宾区南泗乡南泗村民委员会诉李泽泉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来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来宾市兴宾区南泗乡南泗村民委员会。

被告(上诉人):李泽泉。

【基本案情】

来宾市兴宾区南泗乡南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泗村委)使用的办公楼,原是农会使用,再由南泗大队使用,后由南泗村委使用,先后达60年之久。2012年南泗村委搬迁到新房办公,南泗村委办公楼改作南泗村委图书室。20132月,李泽泉以该办公楼是其叔叔李树灵所有为由强行撬锁并占用了该办公楼。据李泽泉述说李树灵是国民党党员,在原来宾县任议员,并在解放前失踪。南泗村委办公楼是李泽泉的祖父建造给其叔叔李树灵居住,系其祖屋,现李树灵失踪,该房屋没有被政府没收,应由其继承归其所有。

【案件焦点】

    争议的房屋的管理使用权归谁所有。

【法院裁判要旨】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泗村委自解放后一直管理使用争议房屋至今60多年,是该房屋的管理使用权人。李泽泉既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使用权人,也不是该房屋的财产继承人。因此,李泽泉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权利。李泽泉破锁而入强占该房,侵害了南泗村委的合法权益,应退出并返还该房屋。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李泽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出位于来宾市兴宾区南泗乡南泗街39号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给来宾市兴宾区南泗乡南泗村民委员会。

李泽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争议房屋没有经政府没收,其是叔叔在大陆唯一的亲人,有权代为管理使用家族财产,以待亲人返家。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行使物权保护不仅要有合法依据,并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实现。本案中,李泽泉没有依法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等合法权利,而通过非法强占的手段占用争议房屋,依法应退还给房屋权利人。南泗村委等单位先后使用争议房屋已60年之久,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占有管理关系,是争议房屋的实际管理使用权人。至于南泗村委是否被政府依法没收,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由权利人依法向政府部门主张权利。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历史性房产纠纷是否由法院处理。第一种观点认为,《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没有争议房屋没收及争议房屋房主的阶级成分的证据,从证据规则来看,争议房屋是否没收无法确定,应依据《通知》第三条规定,由政府部门依法处理,法院应驳回南泗村委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争议房屋在解放后,先由农会占领使用,随后由南泗大队及南泗村委承继使用,先后长达60年之久。这是政府政权更迭后,地主阶级的房屋被专政政府没收使用,是众所周知的事情,无须证据证明。但是为了稳妥起见及巩固革命成果,可从南泗村委长期占有使用争议房屋角度分析,南泗村委已经事实上取得争议房屋的管理使用权,应排除了他人非法干预,维持争议房屋的稳定状态。至于争议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因涉及到历史性房产纠纷,权利人可请求人民政府处理。

本案经审委讨论后决定,采用第二种观点,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田宁芳

 

 

责任编辑:黄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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