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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首例“家电下乡”诈骗案宣判 骗取国家补贴27万余元
作者:韦玉娟 覃促  发布时间:2015-05-04 17:15:54 打印 字号: | |

来宾首例“家电下乡”诈骗案宣判 骗取国家补贴27万余元 

 利用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下乡补贴的优惠政策,虚报农民所购家电以及虚开所购家电品种和数量,共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27万余元。417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起冒用、滥用农民信息,虚构销售家电,骗取国家专项补贴的诈骗案作出二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上诉人张某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今年51岁的张某运一直经营着电器专卖生意,在忻城县大塘镇先后经营大塘海尔专卖店和惠民电器商场、在马泗乡经营跨世纪家电商场、在欧洞乡经营吉祥家电商场、在柳州市柳江县里高街经营腾飞电器行。从20099月开始,其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实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相关法规,冒用、滥用农户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编造农户户口本编号,向不符合购买下乡家电的人员销售下乡家电产品,冒用、滥用梁某荣等342名农户名义虚报家电下乡产品共计1076台,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279348.42元。

来宾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某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向他人销售下乡家电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虚构向农户销售下乡家电产品的事实,采取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编造农户户口本编号的方法,向大塘财政所提交非向农户销售或超出规定向农户销售家电下乡补贴的资金结算表、补贴资金申报表和留存的农户户口本复印件,以欺骗手段通过财政部门的审核,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上诉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宾中院 韦玉娟 覃促)

责任编辑:黄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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