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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比较
作者:邓媚  发布时间:2014-11-05 15:54:07 打印 字号: | |

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比较

 

[基本案情]

张某承包了象州县象州镇龙门村民委龙门村石人岭约1000亩的岭地种植尾叶桉树。20121018日,韦某权、韦某荣与张某签订《造林桉树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一、张某把位于象州县象州镇龙门村民委龙门村石人岭地发包给韦某权、韦某荣种植尾叶桉树;施工工序为:1、搞好防火线要求10米宽,内线无杂草、树木、枯枝落叶等;2、砍杂草杂灌;3、打坎;4、放底肥、回土;5、种植、补植。……人工费每亩270元,完工期限为2013430日前。二、韦某权、韦某荣在施工途中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三、结账付款方式:韦某权、韦某荣进场开工三天后,张某根据韦某权、韦某荣工作进度预付生活费,但在途中韦某权、韦某荣预支不能超过60%。韦某权、韦某荣于2012年农历1215日前完成打坎、施基肥及回土工作的,张某按全款的80%结给韦某权、韦某荣过年,种植完工后再结10%,余下款项10%在韦某权、韦某荣补植完工后并经张某验收通过后十五日内结清,否则韦某权、韦某荣有权向张某索取误工费。双方签订协议书后,20131月份韦某权、韦某荣带民工开始进场做工,到20134月底完工。201358日,经双方协商后,张某向韦某权、韦某荣出具《付款证明》:“张某龙门林场造林人工费共计贰拾柒万壹仟元人民币,已支付给工人韦某权人工费贰拾叁万壹仟元人民币,尚欠肆万元人民币于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前张某一次性付清给韦某权。收款人韦某权、韦某荣。”同时,张某另向韦某权、韦某荣出具《欠条》:“本人尚欠韦某权、韦某荣造林人工费肆万元人民币,此款于2013513日付清。欠款人张某。”张某当天将造林人工费231000元通过农业银行汇款转入韦某权账户。2013517日,张某又将30000元通过农业银行汇款到韦某权账户,尚欠10000元,张某没有支付。韦某权、韦某荣经多次催讨无效后,起诉至一审法院。张某提出反诉主张韦某权、韦某荣并未按协议要求交付劳动成果,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失,为此请求韦某权、韦某荣赔偿其损失共计5万元。

 [分歧意见]

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定性应为加工承揽合同,山林的打坎种树具有一定的技术性要求,韦某权、韦某荣按合同约定独立完成打坎树种等工作,期间不受张某的管理与安排、技术指导等,种树完毕后,张某经过验收符合协议约定后即支付报酬,并不是按工作时间给付报酬。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劳务合同,因为韦某权、韦某荣既不是有相关资质证书的专业植树造林工作队,也不是长期从事植树造林从而形成具有专业技术的队伍,他们的劳动是松散型的,劳动过程仍受张某指挥,双方具有隶属关系,跟典型的承揽合同有一定的区别。

[判决]

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劳务,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上诉人的付款及写下欠条的行为及被上诉人出具的付款证明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并得到了上诉人的认可,即证明了被上诉人完工后双方已经过验收并结算。上诉人主张二被上诉人未能按约定完成工作,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其反诉请求二被上诉人赔偿损失5万元不予支持。遂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作出判决:一、张某应付给韦某权、韦某荣造林人工费10000元。二、驳回张某对韦某权、韦某荣的反诉请求。

[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将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相混淆,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区别:

一是合同的标的不同。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为标的,劳务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者的劳务为标的。劳务合同强调劳务本身,而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成果,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的手段而已。
二是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关系不同。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从属关系,工作过程中,承揽人与定作人相对独立,承揽人并不受定作人的指挥。在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者劳动力的使用权是属于接受劳务一方的,提供劳务者必须听从接受劳务一方的安排,接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监督和控制,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者之间有从属关系。
三是报酬给付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由于合同的标的是工作成果,一般是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成果并将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检验后,一次性将报酬支付给承揽人,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承揽关系持续时间多数比较短。而劳务合同中,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者一般是建立长期的稳定的劳务关系。
四是所属法律范畴不同。承揽合同是私法上的合同,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劳务合同一部分是受公法的调整,在现代社会,为了保护提供劳务者的利益,公法的立法更多地涉及了劳务合同。
五是风险转移不同。承揽合同中,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者是承揽人发生的危险和意外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对此定作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是提供工具与设施的主体不同。一般来说,承揽合同中,由承揽人自带工具,并且定作人一般不限制工作时间。而劳务合同中,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工作的条件、设施以及工具,并且有固定的劳动时间。

 

(来宾中院 邓媚)

责任编辑:黄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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