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宾中院民三庭审结一起生命权及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判决网吧业主韦鸾对吴军、杨云的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在30%的范围内(即4.5万元)承担补偿责任。
事发于2011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韦兰得知其胞妹韦梦被吴军、杨云之子吴明接走而不满,遂与一同在亲戚家喝酒的韦敏、韦忠商量教训吴明。三人蒙面在合山市河里街俊才网吧找到了正在上网的吴明并对其进行殴打,韦敏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吴明的胸腹部捅了三刀,韦兰、韦忠用拳脚及网吧内塑料凳子对吴明进行殴打。吴明被捅伤后,躲到河里乡供销社大院内一辆车子底下,紧追而来的韦兰、韦忠从车底将吴明拖出来殴打,并拖吴明的头部猛撞铁门,后将吴明拖到供销社大院外丢弃。韦敏、韦兰、韦忠三人离开后,俊才网吧管理员蒙俏拨打110报警,并与韦梦将吴明送往医院,吴明经抢救无效死亡。吴军、杨云遂起诉到法院要求韦敏、韦忠、韦兰以及网吧业主韦鸾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韦敏、韦兰、韦忠故意伤害吴明致死,应承担侵权责任。韦忠侵权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且没有经济能力,应当由其监护人韦强、黄秀承担。韦鸾作为网吧业主,对吴明的死亡是无法防止或制止,且事故发生后,俊才网吧管理员蒙俏拨打110报警并与韦梦将吴明送往医院抢救,已尽了相应的救助义务。因此,韦鸾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吴军、杨云在法庭审理中表示放弃丧葬费和误工费二项请求,韦敏、韦兰、韦忠的法定代理人对吴军、杨云的请求赔偿15万元无异议,应予以支持。遂判决:一、被告韦敏,韦兰,韦忠的监护人韦强、黄秀共同赔偿给吴军、杨云死亡赔偿金15万元。
上诉人吴军、杨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合山市河里乡俊才网吧业主韦鸾存在明显的过错,其网吧保安蒙俏未满18周岁,在吴明遭受侵害时,保安未阻拦、未及时报警,使被害人遭受二度侵害,其应与韦敏、韦兰、韦忠的监护人韦强、黄秀共同赔偿给吴军、杨云死亡赔偿金15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韦鸾作为俊才网吧业主,雇请的网吧管理员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导致网吧管理人不能有效地防范和制止未成年人蒙面进入网吧,并且被害人在网吧内遭受蒙面人用刀捅剌时网吧管理员未及时报警,而是在加害人逃离现场后才报警,应认定俊才网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韦鸾作为网吧业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鉴于韦鸾过错程度,认定韦鸾承担补充责任的比例为被害人损失的30%,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