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对一起车辆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13664.94元。
2011年6月15日,覃某驾驶小客车由金秀县桐木镇往象州县方向行驶,与对向闫某驾驶载着陆某的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陆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象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覃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陆某受伤后住院治疗,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768.74元。后查明,覃某驾驶的小客车登记的车主系环宇公司,该车于2011年5月16日被盗窃,同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将该车发还环宇公司。该车在太平洋保险柳州支公司购买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尚处在交强险有效期限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覃某驾驶他人盗窃来的小客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陆某受伤,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尚处在交强险有效期限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规定的赔偿范围内给予赔偿,超出交强险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覃某负担。环宇公司车辆被盗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其赔付的赔偿费用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遂作出判决: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赔偿陆某各项经济损失13664.94元;由覃某赔偿陆某各项经济损失4103.8元。
太平洋保险柳州支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以人身伤亡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畴,以及车辆被盗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为由,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