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阿梅和阿兰系表亲关系,俩人都是广西武宣县人,后来阿梅嫁到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某村。2000年11月份,阿梅打电话给阿兰,两人商量由阿兰从广西带几个女孩到福建嫁给当地难以婚娶的男子为妻,俩人便可以从中捞取一些辛苦费,但是直接和那些女孩说到福建嫁人,她们肯定不愿意,因此阿兰要先和那些女孩说是到福建打工,然后再将她们卖出去。
之后,阿兰便在本村及邻村寻找目标,她了解到本村的阿玉和邻村的阿妹家里都挺困难,俩人都想到外地打工以补贴家用。于是阿兰分别到俩人家,跟她们的家人说其有一个嫁到福建的表姐在那边开了一个工厂,现在需招工人,为了帮助家乡人就业,优先考虑本家乡的人,因此叫其帮联系有意外出打工的本家乡人。阿玉和阿妹及她们的家人出于对阿兰的信任和家庭的贫困,对阿兰的说法没有丝毫怀疑,还对阿兰给她们提供的这个就业机会心存感激。
几日后,阿兰便带着阿玉和阿妹来到福建阿梅的住处,安顿好她们后,阿梅并没有向她们提过打工的事,而是四处找人来买她们。经联系阿梅以15000元的价格将阿玉卖给山后村的阿礼,又将阿妹带到罗内村给一个残疾人为妻,那个残疾人的父母答应,如果阿妹愿意跟这个残疾人一起生活,他们才将报酬给阿梅。
阿玉和阿妹被卖后才发现自己被拐骗了,俩人都想法逃跑。几个月后,阿妹成功地从那个残疾人家逃跑出来,由于人生地不熟,她也不知道能跑到哪去,于是只能跑回阿梅家中,对阿梅的丈夫哭诉她不想嫁给那个残疾人,她想回家,阿梅的丈夫意识到阿梅是在做拐卖妇女的违法事情,也见阿妹可怜,于是就偷偷给了阿妹100多元逃回广西。阿妹回到广西武宣后,由于怕影响到自己的名誉而不敢到公安局报案。
相比之下,阿玉却没有那么幸运,她逃跑了几次都被抓回,阿礼的家人对她的看管也更严了,但她始终也没有放弃逃跑的念头,她一边无奈地跟阿礼生活,一边在寻找逃跑的机会。2008年4月份,她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某洁具厂打工,便向她的工友阿成诉说她被拐卖的遭遇,阿成同情她,便寻找机会帮助她逃跑,2010年2月,阿成带她逃回到广西武宣老家。随后,阿玉便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广西武宣县公安局报了案。
2012年6月14日,阿梅在其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阿兰于同年7月7日到武宣县公安局投案。
经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1月某日,阿梅与阿兰在电话中共谋,由阿兰以介绍外出务工为由,拐骗未婚少女至阿梅在福建省的住处,由阿梅卖给当地人为妻,每事成一人,阿兰可获1000元的好处费。之后不久,阿兰即以介绍外出务工为由将女青年阿玉、阿妹拐骗至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某村阿梅家中,阿梅以约14000元的价格将阿玉卖给阿礼为妻;后又将阿妹卖给阿华为妻,但阿华未付交易款。阿妹在阿华家住三个多月后逃回阿梅家。后阿梅的丈夫给了阿妹200元现金,阿妹得以逃回了家。之后,武宣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阿梅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阿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宣判后,阿梅以其只是帮阿玉介绍对象,主观上并没有拐卖妇女的故意,也没有收阿礼的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后认为,阿梅、阿兰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妇女罪。阿梅提起犯意,拐卖妇女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其在公安机关对此亦作了供述,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故阿梅及其辩护人提出阿梅主观上没有拐卖妇女的故意,也没有收阿礼的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阿梅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案实际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均为化名)
(来宾中院 邓媚 黄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