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2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多人打架斗殴致一死一重伤的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六名被告人三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本案中,有三名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其进行了感化教育,收到良好效果。
2012年4月21日晚,被告人黄某、罗某、胡某、罗某某、韦某、黎某等人与黄玲、覃燕在武宣县武宣镇鞍山市场内“胜佳来茶艺吧”包厢玩。与此同时,潘某、覃藤、覃某、覃某某等人在武宣县“百乐KTV”玩。当晚12时许,黄玲打电话叫潘某到“胜佳来茶艺吧”接她,当潘某、覃藤来到“胜佳来茶艺吧”楼下欲接走黄玲时,见有几名男子正在看他们,潘某便心生恐惧,以为那几名男子会因他们接走黄玲而出手打他们,于是打电话告诉覃某说他们在“胜佳来”被人欺负,打完电话后便带着黄玲先行离开。覃某接到潘某电话后,便和覃某某及武宣县三里镇的廖家伟赶到“胜佳来茶艺吧”楼下,潘某回到“百乐KTV”没见覃某某等人,便独自一人返回到“胜佳来茶艺吧”楼下与覃某某、覃某、廖家伟汇合后以找人为由欲进入“胜佳来茶艺吧”包厢,导致罗某、罗某某等人的不满,随后因语言不和发生争吵,潘某脱下一只鞋打击罗某,引起双方互殴。在打斗中,黄某持牛角刀捅伤覃某某,覃某某被捅伤跑开,胡某拿一箱空啤酒瓶继续追砸覃某某;黄某捅伤覃某某后,又用牛角刀捅伤覃某,罗某某将覃某踢倒在地,黄某又用牛角刀猛捅覃某的胸部。罗某某、韦某、黎某殴打潘某,潘某被打跑后,黄某、罗某、胡某、罗某某、韦某、黎某等人逃离现场。后覃某、覃某某被送医院抢救,覃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覃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胡某、罗某、罗某某、韦某、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罗某、韦某、黎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从不同角度,用真诚的态度及话语对三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在亲和的氛围中,三被告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要吸取教训,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重新做人。(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来宾中院 邓媚 李大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