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来宾中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了上诉人(一审原告)卓仁、肖巧雯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上诉人卓仁、肖巧雯与被上诉人来宾市兴宾区小平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小平阳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卓仁、肖巧雯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
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了庭审。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8日上午9时许,卓仁、肖巧雯夫妇之女九个月大的卓欣怡在小平阳卫生院接种流感疫苗,当日下午因发热又到该卫生院门诊诊治,之后同月的13、14日连续在该门诊诊治,但病情没有缓解。2011年1月18日至4月28日,分别在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28日出院,转回居住地治疗。2012年1月5日,卓欣怡死亡。
卓仁、肖巧雯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平卫生院赔偿医疗损害经济损失284253.65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无法认定小平卫生院存在医疗过错,驳回卓仁、肖巧雯的诉讼请求。
卓仁、肖巧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小平阳卫生院存在过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小平阳卫生院赔偿医疗损害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4253.65元。
针对该案特点,为了化解医患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民三庭法官首先稳定卓仁、肖巧雯的情绪,并积极运用法理和情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经过长时间的艰苦说服工作,最终卓仁、肖巧雯与小平阳卫生院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中心卫生院于2013年2月1日一次性向卓仁、肖巧雯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45000元,卓仁、肖巧雯就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再向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中心卫生院主张任何权利。
就这样又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成功调解,这也是2012年该庭负责医疗纠纷案件受理的6件案件中,成功调解的第3件案件,调解率为50%。该庭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拓宽工作思路,针对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从实际出发,从当事人角度出发,将情、理与法完美的结合,化解医疗纠纷案件,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取得双赢,从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做到既维护社会稳定,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宾中院 刘蓁 张荣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