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上午, 6名90后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站在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的被告席上。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院受理的首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案也是第一次启用特别程序。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此案不公开审理。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编第一章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针对该案,开庭前,主审法官向该案的未成年被告人的亲属及就读学校老师对他们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1日晚,被告人黄军、胡春广、罗某某、罗微微、韦某某、黎某某等人与黄某某、覃某在武宣县武宣镇鞍山市场内某茶艺吧208号厢玩。当晚12时许,武宣县二塘镇大琳村的潘某、覃某某来到某茶艺吧楼下要接走黄某某时,见有几名男子正在看他们,潘某因为害怕产生矛盾而打电话告诉本村的覃某园,未等覃某园来到,潘某、覃某某接走黄某某到武宣县城步行街某KTV。与此同时,覃某园和覃权及武宣县三里镇的廖某某赶到某茶艺吧楼下,潘某在某KTV没见覃某园便返回到某茶艺吧楼下与覃某园、覃权、廖某某汇合后以找人为由进入到某茶艺吧208号厢,导致被告人罗某某、罗微微等人的不满。双方在某茶艺吧楼下语言不和发生争吵,后潘某脱下一只鞋打击被告人罗某某,双方引起斗殴。在打斗中,被告人黄军拿出一把牛角刀捅伤覃某园,覃某园被捅伤逃走。被告人胡春广拿一箱空啤酒瓶追砸覃某园等人;被告人黄军捅伤覃某园后,又用牛角刀捅伤覃权,后被告人罗微微用脚踢中覃权,导致覃权跌倒在地,被告人黄军又用牛角刀猛捅覃权的胸部。与此同时,被告人罗微微、韦某某、黎某某参与殴打覃某园等人。后被告人黄军、胡春广、罗某某、罗微微、韦某某、黎某某等人逃离现场。覃权、覃某园被人送往医院抢救,覃权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罗微微、韦某某于2012年4月22日向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覃权因被单刃刀器刺伤右胸部致右肺部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覃某园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军、胡春广、罗某某、罗微微、韦某某、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宾中院 姜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