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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信访、申诉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2-12-23 15:10:45 打印 字号: | |

为了更好的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做好执行程序中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规范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建立正常的执行工作秩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关于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执行法律、司法解释为依据,以执行人员执行公正、清正廉洁为标准,以坚持实事求是为根本,以落实有错必纠为原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切实做好执行中的信访工作。
二、受理范围
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或执行机构的信访人员对人民群众或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以下事由,应当受理:
(一)执行法院超标准或超范围收取执行费用或执行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回避的。
(二)执行人员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拖延执行、不予执行、久执未果或应当采取执行措施未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
(三)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的。
(四)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超期限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财产或私自解除已被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财产的。
(五)错误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应当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而不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六)执行人员违法执行第三人财产或应当执行第三人财产而不予执行的。
(七)执行人员拖延发还执行款或其他财产及违反法律规定对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
(八)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拖延或不执行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的通知、裁定、决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的。
(九)上级法院、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批转的执行工作的信访材料、批示。
(十)法律规定应由法院执行机构、执行人员处理的有关问题而没有处理的。
三、处理程序
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或执行机构的信访办公室人员反映问题时,有关人员应热情接待、耐心解答、正确处理。对反映的问题针对不同情况及时、依法采取恰当的处理方式:
(一)对反映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的案件,需要中级法院监督执行的,由中级法院立案庭立案后,中级法院执行机构监督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二)对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将异议交本级法院异议审查合议庭处理。
(三)对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在执行个案的过程中,因受干预,无法正常执行,需提级执行或交叉执行的,由本级法院执行机构报送上级法院执行机构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四)对案件当事人反映的个案执行不力,久执未果或执行人员违法执行等问题的,市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执行机构应按照上级法院通知要求,认真处理、及时纠正,并按上级法院执行机构案件处理函的时间要求,将案件处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级法院的执行机构。
四、信访要求
(一)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门,担负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任务,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执行工作是否公正,执行程序是否穷尽,执行法官是否廉洁是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实现和维护法律尊严的的关键。当前,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执行人员执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在执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还有不满意的地方,必然通过信访的方式表现出来,执行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解决。市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执行机构务必重视人民群众及案件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工作,各执行法院执行庭(局)长要亲自过问执行信访工作,具备条件的都要成立执行机构信访办公室,抽调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负责信访工作。
(二)信访工作是一项复杂棘手的工作,涉及的时间长、内容广,执行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的高度出发,认真解决处理。对反映的问题,确属依法执行的,予以维持。同时,要做好来信来访人员的解释工作,严禁推诿扯皮或用威胁、诱骗的方式一推了事。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纠正、依法办理,给来信来访人员一个满意答复。
(三)执行机构的执行人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体民情、听民声,察民意,认真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恪尽职守、公正廉洁、程序穷尽,力争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数量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市中院执行局定期对全市法院执行信访情况进行通报。
(五)涉执行案件信访、申诉情况纳入全年考核范围。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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