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天地 > 诉讼须知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12-23 15:08:11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和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确保执行工作公正、高效、廉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条 建立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和向各级人民政协的通报制度。执行工作的的重大情况和重点案件的执行情况,要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主动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三条 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员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办理人大督办的执行案件以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各民主团体提案、委员提案,明确办理时限,限时处理和答复。

第四条 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组织的各项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

第五条 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执行工作监督员。本辖区的重大执行案件或有可能涉及社会稳定问题的执行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执行监督员随案执行,主动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六条 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对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要与检察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

第七条 在执行涉及群体性、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进行现场监督。

第八条 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意见要及时认真进行审查处理。

第九条 与检察机关建立执行工作协调配合机制,配合检察机关运用侦查监督和立案等刑事监督职能,加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行为等刑事案件的监督打击力度。

第十条 进一步接受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执行工作廉政监督员制度。在社会各界聘请能够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执行工作监督员,对执行工作实施外部监督。以邀请执行工作监督员随案执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执行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对本辖区的执行工作情况和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大向社会公开力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主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方便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广泛开辟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完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大执行信访督查落实力度。

第十五条 设立执行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接收,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可以通过举报电话和信箱反映。对群众来信、来访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转交的信访案件,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做到有访必接,有访必下,件件有结果。

第十六条 进一步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加强和各新闻媒体联系和沟通,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大对执行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情况、重点案件的执行情况,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执行信息的通报力度,通过各级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依法、客观、及时进行报道。

第十七条 对社会各界通过新闻媒体反映的有关执行工作的问题,相关责任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并将情况通报新闻媒体。对处理不积极、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照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

联系方式: 电话:0772-6427888 传真:0772-6427889 立案大厅:0772-6427833 地址:来宾市兴宾区翠屏路190号 邮编:546100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772-12368、5322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