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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规章制度公开规定
  发布时间:2012-12-23 15:05:14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目标,保证执行工作的公开度和公信力及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立案标准、执行依据、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有关的执行工作信息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公告屏、电子触摸屏、法院网站等载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办公室与执行局应当相互配合做执行规章制度的公开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应当创建良好的执行章制度公开的环境平台,保障宣传栏、电子公告屏、电子触摸屏、法院网站能够正常使用。

第五条 执行局应当提供立案标准、执行依据、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有关向办公室提供执行规章制度,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规章制度公开的载体。

第六条执行局对已经发生改变的执行规章制度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标准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附件2:

执行依据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附件3: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风险告知书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作如下告知:

1、申请执行时效的风险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逾期法院将不予受理。 (2)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致使申请执行期间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不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2、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下落或线索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不能提供,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包括以下内容:被执行人住所地、通讯电话、邮编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地产等)、动产(资金、设备、车辆等)详细情况;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或合资情况。

申请执行人必须依法如实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否则因提供资料不实造成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如具体的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如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4、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5、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责任

对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等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未能审计、评估、鉴定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你承担。

6、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情形

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辖区范围以外,除在审理过程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的案件以外,本院一般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7、中止执行的风险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中止执行: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8、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终结执行:(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4)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5)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附件4: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规范

1、规范执行立案。全院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审查后7日依法立案。当事人依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经审理此案的审判人员签署已生效的意见)、申请执行书及相关村料直接向立案庭申请执行。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移送执行局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仍由行政庭审查后,移送立案庭立案,移送执行局执行。

2、完善执行流程管理。全院所有执行案件列入执行局电脑流程跟踪管理,严格执行期限,杜绝超执限和久拖不结现象。

3、规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运行机制。

4、依法用好用足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并结、拍卖等各种强制执行措施。

5、建立执行信访责任人制度。执行信访要落实登记、督办、回复制度。

6、规范执行结案。执行人员结案要依执行卷宗向内勤报结。

7、建立全院执行工作通报制度。要努力提高执行案件执结率。

8、坚持审执兼顾。立案庭要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提高财产保全率。

9、加强执行工作调查研究。

10、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机,做好执行队伍建设。

11、本规定所指的财产保全和财产执行措施主要是指法院在诉讼前、诉讼中及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12、财产保全和财产执行措施一般应由当事人申请,必要时法院可依职权采取。

13、财产保全措施统一由各审判业务庭办理。

14、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应通知申请人缴纳财产保全费,并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15、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权。

16、财产保全的执行措施应限于申请人请求范围,不得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17、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办案人员要指定保管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18、法院查封、冻结不动产的,应当作出裁定、张贴封条或公告,及时告知工商、土管、房产等待相关部门,并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19、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其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冻结不动产及其它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20、对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的裁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

21、财产保全和财产执行措施的裁定由院长(分管院领导)签发。

22、当事人申请提供提保的财产保全案件,法院办案人员要做到快速办理。

23、财产促使卷宗材料应当规范装订、独立成卷,保全裁定执行后,由保全案件的承办人自行保管,以便于续冻、解除。

24、规范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权的主体、范围及程序,强化执行权分权运行制,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不得由同一个执行员行使。

25、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得强迫执行和解、强行以物氏债或者随意中止、终结执行。

26、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应当有利于执行和有利于生产、生活兼顾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措施实施的范围。

27、对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而进行调查的结果,以及采取执行措施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28、规范执行强制措施的实施,依法适用司法拘留措施。

29、规范执行款物管理,实行执行款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款的转付,不得另设账户或者自行保管执行款物。执行款物的收付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30、规范结案方式、结案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规定方式结案,防止隐性未结案的存在。

31、规范执行卷宗管理,有评议或者讨论内容的,应当分正、副卷装订,结案后及时归档案室管理。

32、本院对执行案件实行曝光威慑制度,将超过期限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电子显示屏及张贴布告等形式向社会曝光,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33、执行案件曝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因当事人地域、身份、职业不同而不同。

34、执行案件曝光工作由本院执行局负责实施,并确定专人负责执行曝光信息的录入、发布、变更、删除等具体工作。

35、执行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没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义务的,其有关信息将被曝光。

36、被执行人(包括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未在三个月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的,其有关信息将被曝光。

37、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故意逃避执行,导致法院无法在三个月期限内查找的,其有关信息将被曝光。

38、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公开表示拒不履行、或者有转移、故意财产、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全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的,其有关信息将被曝光。

39、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决定。

40、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符合曝光条件的,经执行局局长审核,作出对外曝光的决定。

41、曝光前执行人员应向被执行人寄发《预曝光通知书》寄出后十天内未履行义务即曝光。

42、当事人发现曝光的事项有误或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变更申请。

43、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或裁定实体终结执行,执行法院应当将其曝光的内容删除,被执行人可要求执行法院删除相关内容。

44、执行人员应坚持严格的曝光审批制度,违反者一律违纪处理。

附件5: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如下:

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零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一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附件6: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预曝光通知书

      :

关于     申请执行            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全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电子显示屏及张贴布告等形式向社会曝光你(单位)的有关信息。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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