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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评估鉴定流程
  发布时间:2012-12-23 15:01:01 打印 字号: | |
  一、接受业务庭委托进行评估(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进行)

1、合议庭决定、审判执行部门领导批准对案件进行评估鉴定。

2、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技术管理小组,并填写司法鉴定、评估登记表。

3、司法技术管理小组审核相关案件材料,对符合条件给予立案的案件进行签收。

二、随机选定评估机构

1、确定进行随机选定评估、鉴定的日期,并通过“联拍网”以及“诉讼资产网”进行登记。

2、通知我院纪检组以及相应的入围我院司法评估、鉴定机构、案件当事人于抽签日到场进行抽签。

3、抽签当日,到场的机构代表以及当事人签到并进行登记,并核实到场评估、鉴定机构资质和代表人身份;通过摇号机随机选定此次受委托的评估、鉴定机构,并对此次随机选定过程进行记录。我院纪检组、到场的评估、鉴定机构代表以及当事人在确认书、笔录上签名确认。

4、将此次抽签结果以及材料递交分管副院长审核并签发《委托评估(鉴定)书》,向中标机构送达,办理委托手续。

三、评估、鉴定中的协助以及监管

1、案件委托后,对受委托机构进行监督,及时督促受委托机构按要求、按时完成评估任务,及时出具评估(鉴定)报告。

2、在评估、鉴定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案件材料、现场勘查、案件申请当事人预交评估、鉴定费用等,我司法技术管理小组应予以协助。

3、受委托机构出具评估(鉴定)报告后,将评估报告送达办案法官。如报告出现瑕疵或与实际情况有明显偏差,司法小组应及时向受委托机构提出或取消此次评估(鉴定),并重新启动委托程序。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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