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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借阅查询制度
  发布时间:2012-12-23 14:53:58 打印 字号: | |
  为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借阅档案者必须遵守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借阅手续。

二、对于我院的诉讼档案,不同类型借阅者应分别履行以下手续:

(一)公、检、纪等机关借用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或身份证,在档案员处填写借阅登记,并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签批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但不能将案卷带离法院,只能通过抄录、复印等方式摘取所需资料,加盖法院公章。

(二)律师及其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县团级以上介绍信、借阅者工作证,在档案员处填写查阅登记,经分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查阅档案。一份信函只能借阅一份档案。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法律规定允许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三)个人需要调取法律文书的,应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正式介绍信,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在档案员处填写查阅登记,经分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原则上只允许案件当事人查阅,非当事人不得查阅。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需摘抄、复制材料,必须经承办人或所在审判庭批准,并加盖证明材料章后,方可生效。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除上级法院调用外,副卷一律不外借。

三、对于本院诉讼档案以外的其他各门类档案,一般不对外提供利用只借给本院各部门。

四、借阅档案者要保持档案的清洁和完整,不得损坏、涂改、拆散、丢失、泄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外传或转借他人。如有违反现象,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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