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扩大法制宣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裁判文书的范围为本院审理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案件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第三条 公开裁判文书的方式
(一)在本院所设的触摸屏上公开本年度裁判文书,使人民群众可以通过触摸屏查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
(二)在互联网上公开本年度本院的裁判文书。每月选择一定数量的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
(三)在报刊上刊登生效裁判文书。选择本辖区内重大疑难、影响较大、文书质量较好的裁判文书在报刊上刊登。
第四条 主审案件的承办人、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经过审委会讨论的)要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公开裁判文书的管理。各业务庭在裁判文书签发后按月将生效裁判文书各一份分别送立案庭和研究室签收。
第六条 裁判文书的公开或刊登。
(一)由业务庭负责每月选择各类案件(刑、民、行)裁判文书送立案庭在触摸屏上公开;
(二)由业务庭负责每月将各类案件(刑、民、行)裁判文书至少一篇交研究室在互联网上公开;
(三)由研究室根据需要将裁判文书在报刊上刊登;
(四)业务庭选送的裁判文书立案庭或研究室认为案情重大,须送院领导把关的,报院领导签发。
第七条 需要公开的裁判文书,由负责公开的立案庭或研究室作形式审查,发现错误的退回业务庭。已公开的裁判文书如出现明显错误的,由选送部门负把关不严的责任。
第八条 已公开的裁判文书如有反馈意见的,由负责公开的职能部门收集后按月交给相关的业务庭处置。相关业务庭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尽快及时地予以处置。
第九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