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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图文直播制度及流程
  发布时间:2012-12-23 14:50:10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扩大法制宣传效果,规范人民法院庭审图文直播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通互联网对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图文直播,应当遵循依法、真实、规范的原则。

第二条 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图文直播。

对于下列案件,不得进行庭审图文直播: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图文直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

(三)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图文直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四)其他不宜庭审图文直播的案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进行庭审图文直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进行,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证人保护等问题,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进行庭审图文直播,由有关审判庭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并填写庭审图文直播申报表,提交案件重要的诉讼文书。

第五条 庭审图文直播实行一案一审核制度。

人民法院进行网络庭审图文直播的,由审判庭向本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必要时,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核。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庭审图文直播的监督管理和沟通协调工作。有关审判庭负责庭审图文直播案件的选择,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技术部门和网络管理部门为庭审图文直播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所有参与部门应当做好庭审图文直播的准备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庭审图文直播的顺畅运行。

第七条 庭审图文直播工作人员的活动以及有关设备的运行不得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案件直播结束后发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院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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