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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23 14:47:49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与沟通,进一步增进人大代表对全市法院工作的了解,更好地接受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法院工作,全面提高全市法院的公信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法院院长直接联系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工作制度。全市法院院长是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大代表联系工作。

第三条 全市法院要建立人大代表联系工作机制。中院在办公室设立人大代表联系工作办公室(简称联系办)。各基层法院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确保人大代表联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第四条 法院加强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人大代表报告整体工作、专项工作和人事任免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人大代表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三)办理人大常委会及正副主任、内务司法委员会、信访办批转的案件以及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

(四)邀请人大代表座谈,听取和办理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视察、检查、监督活动;

(六)走访人大代表,为人大代表了解和监督法院工作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五条 对人大代表在视察、检查和监督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实行登记、研究、落实、通报、建档的工作流程,并将研究、落实情况及时向人大代表反馈。

第六条 建立人大代表监督重大案件审理和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人员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

第七条 坚持人大代表临庭听审、听证制度。法院在审理重大、复杂、疑难和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临庭听审、听证,直接接受人大代表对审判活动的评议和监督,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增进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第八条 邀请人大代表临庭听审、听证案件的范围为:

(一)人大代表要求临庭听审、听证的案件或者关注的案件;

(二)有关领导机关和领导督办、批办的案件;

(三)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

(四)涉及辖区社会稳定或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案件;

(五)辖区内涉及群体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六)长期申诉、申请再审的缠诉缠访案件、集体访案件;

(七)有重大影响的执行案件;

(八)其他应当邀请人大代表临庭听审、听证的案件。

第九条 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人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为:

(一)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确有冤错可能,当事人反复申诉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三)因适用法律认识不一致,以及存在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的案件;

(四)可能宣告无罪的案件;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和法院认为应当列席的案件。

第十条 邀请临庭听审、听证和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人大代表范围,包括全国人大代表、省、市、县人大代表。

列席人员及资格:上级人大代表或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从事法律工作或熟悉法律知识的人大代表;案件所涉及的行业或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列席人员1-3人,需要增加人员时由院长确定。

不宜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为: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案发区域内的代表;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一条 建立人大代表临庭听审、听证和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长效机制,确保人大代表临庭听审、听证和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工作的正常运行。

(一)建立最低指标制度。全市法院每年邀请代表次数不得少于最低指标。中院联系办会同审管办每年年初制定下发全市法院邀请人大代表临庭听审、听证和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任务最低指标,全市各基层法院根据中院下达的任务指标,制定本院各业务部门最低任务指标。

(二)建立申报审核制度。业务部门应向本院联系办(专职工作人员)申报拟邀请人大代表临庭听审、听证和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案件,由各业务部门拟定开庭、听证和列席时间,经联系办审核确定登记,交由各业务部门负责邀请人大代表临庭听审、听证和列席。

(三)建立人大代表临庭听审、听证和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程序化制度。有关业务部门应于开庭、听证前将案情报告送至所邀请的代表手中。有关业务部门应通知有关院领导和庭长陪同人大代表共同参加庭审、听证,并负责组织人大代表填写好征求意见表,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业务部门负责记录整理,交由联系办负责登记汇总。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供审判委员会委员参考。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各出席会议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考虑,并记录在案。列席的人大代表应当保守案件秘密。

(四)建立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邀请人大代表临庭听审、听证和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办结后,业务部门要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报联系办(专职工作人员),并由联系办登记并向代表反馈。

(五)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全市法院要加强对邀请人大代表临庭听审、听证和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工作的领导,中院将定期进行指挥调度和检查通报。各基层法院每半年向中院报告一次邀请人大代表临庭听审、听证和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工作的情况。中院对基层法院邀请人大代表临庭听审、听证和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工作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六)建立法院与人大常委会之间就邀请人大代表临庭听审、听证和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沟通协调机制。全市法院每年年初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院年度开展邀请人大代表临庭听审、听证和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总体安排,每年要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一次人大代表应邀临庭听审、听证和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并将其纳入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内容。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机制。每年应邀请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走访座谈工作制度。全市法院每年年底前,由法院班子成员组成若干个走访组,走访市、县级人大机关和部分人大代表。在召开本级“两会”期间,应派出征求意见小组,由班子成员带队到各代表团中听取、征求意见,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梳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建立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巡视活动制度。全市法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法院组织的明查暗访巡视活动,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来信工作制度。对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来信按照登记、交办、催办、报告、答复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对来信和建议及时向院领导报告,按期办理,将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人大代表,并将办理情况报联系办备案。基层法院对市人大代表来信和建议办结后,及时报中院备案。

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法院全局性工作的合理化建议,要及时通过联系办报告院长,由院长组织认真研究、部署落实。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法院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事项向人大代表汇报制度。

(一)认真办好《法院工作简报》,并有选择性地寄送到人大代表手中,使人大代表及时了解法院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事项。

(二)每半年向人大代表汇报一次法院工作情况,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全市法院在重大工作部署、开展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建立人大代表工作日常联系工作制度。采用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进一步增进人大代表与法官相互间的了解、交流和沟通。

第十八条 建立人大代表工作联动机制。中院负责本辖区内全国、省、市人大代表联系工作,基层法院负责辖区内省、市、县人大代表联系工作。中院负责对本地区基层法院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指导和督导。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联系工作奖惩机制。全市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人大代表联系工作负领导责任,并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同时将人大代表联系工作作为争先创优活动评比的重要条件。凡未完成人大代表联系工作任务指标的基层院和各业务部门,将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对人大代表联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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