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阳光司法工作,提高司法公开及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院送达当事人的各类裁判文书(含执行裁定书,下同)、开庭公告、网络直播等信息应当逐步上网公布。
第二条 信息上网的电子文本应当与正本内容一致。不得擅自对上网的电子文本进行改动。
第三条 各庭室采写的新闻稿件应在两天内完成领导审批,并交到办公室及时发布。
第四条 拟上网公布的信息一般应当删除电子文本中当事人、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特别是证人的信息。
第五条 本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按以下规程办理:
(一)案件主办人应在裁判文书全部送达当事人后30日内进行审核,对依据本规定决定不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要说明理由,报部门领导、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作不上网公布处理。
(二)案件主办人在裁判文书全部送达当事人后30日内进行审核,对依据本规定应当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上网范围、上网格式,将裁判文书正本,电子文本报部门领导审核,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主管院领导及时作出是否上网公布的决定。
(三)主管院领导批准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案件主办人应在三日内将所有材料交本院网站管理人员进行上网公布,网站管理人员接收材料后及时办理。
第六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都需发布开庭公告,各庭室应在开庭前一周报送开庭公告到办公室及网络管理人员处,网站管理人员接收材料后及时发布。
第七条 庭审直播、录播,应该提前15天填写相关资料交院领导审批,通过审批后应该提前10天报送办公室进行申请;直播当天各庭室应配合办公室作好直播准备及后续工作。
第八条 各庭室在发现或发生重大事件的时候,应第一时间向领导汇报,妥善处理相关事宜;事件敏感、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各庭室应写好详细的汇报材料,经院领导审批后通过本院网站等媒体向公众公开通报。
第九条 网站管理员、案件主办人、庭长、主管院长应定期关注网民对上网公布的案件、新闻、公告、裁判信息等的评论,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应及时通知相关审判部门;由原合议庭研究并经有关领导审核把关后,及时通过网络对网民进行回复。
第十条 本院审监庭负责对信息上网公布进行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对各部门的信息上网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时提交审批、审批不及时、审批把关不严、未经审批擅自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文书内容、不上网理由随意、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以及报送相关数据不及时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中给予相应扣分。
第十一条 上网公布信息因过失导致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