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6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被告人覃孙文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莫礼辉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罗前山故意杀人案进行公开宣判,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三罪犯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被告人覃孙文,男,1965年1月出生于广西象州县,小学文化,工人,其与被害人韦某(女)在武宣县打工期间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发现韦某还与工友黄某关系密切,便心怀不满,2009年5月1日1时许,覃孙文酒后到韦某家,看见黄某在韦某家中留宿,即与韦某发生争吵并产生杀死韦某后再自杀的念头。当日8时许,覃孙文携带尖刀再次来到韦某家,与韦某争吵后,持尖刀朝韦连捅刺20余刀,致韦某当场死亡。尔后,覃孙文自杀未果。
被告人莫礼辉,男,1965年5月出生于广西忻城县,初中文化,农民,其与被害人蓝某(男)为同村村民。2009年10月13日23时许,莫礼辉到蓝某家借钱未果而心生怨恨,当即抽出随身携带的尖刀顶住蓝某的脖子逼其借钱,遭到反抗,莫礼辉即用尖刀朝蓝某的胸部、腹部、背部连捅数刀,致蓝某当场死亡。
被告人罗前山,男,1982年12月出生于广西金秀县,小学文化,农民。2003年,罗前山在柳州打工时认识亦在柳州打工的吴某(女,兴宾区迁江镇人),追求吴某未果后,其多次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威胁、骚扰吴及其家人。2007年12月21日,罗前山到兴宾区迁江镇,伺机报复吴某及其家人。同月25日中午,罗前山来到吴某的哥哥家,看见吴某的嫂子卢某在院内洗衣服,即先后持木棒、砖块等打击卢某的头部,将卢某打倒在地,后又持随身携带的不锈钢折叠尖刀将卢某刺死。随后,罗前山对卢某的尸体进行猥亵。期间,罗前山听到卢某仅7个月大的儿子的哭声,便进入卧室,持刀将其刺死。罗前山在卢某家中搜寻财物未果后逃离现场。